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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浙大本发200917号)为做好大类培养条件下学生的学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浙大发本2008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类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评价指标大类培养学生的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采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和总学分绩点两个指标作为评价因子。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1)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学年总学分(2)总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二、评价单位大类培养的学生以培养类别为单位进行学业评价并综合排名。三、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按照综合排名值大小排序,综合排名值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综合排名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GPA)0.7+总学分绩点排名0.3四、其他要求学年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低于36学分。五、特殊情况竺可桢学院由于培养的特殊性,可以另行制订学业评价办法,但需经竺可桢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报学务处备案。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六、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