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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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营销富民工程,加大江苏 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 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江苏农业品牌,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 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 市发2018) 3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 19号) 等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第二条 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评价 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 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目

2、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 职责、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品牌建设的扶持、推介与 保护等内容。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的江苏农业品牌是指,在江苏省域范 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 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第四条 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 段实施。第二章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反省级农业品牌 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 调

3、,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厅市场与信息化处。第六条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组建江苏省农业品牌与市场建 设专家库,对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智力支撑 和决策参考、参与江苏农业品牌成果的科普宣传与推介工作。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培育塑 强知名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省级农业品 牌目录,切实做好资料审核、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第三章目录品牌征集的标准与程序第八条 省级品牌目录先在农产品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 牌上推选建立,征集范围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中药 材、食用菌、蚕桑、茶叶等类别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第九条

4、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 其初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 术语、象征、符号反其组合等标志。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江苏省内依法登记,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至少获得设区市级反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具有品 牌管理运营团队,拥有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 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 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 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同一主体仅限申报一个主导产品品 牌。(三)产品条件。产

5、品质量高,获得绿也食品、有机农产 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 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 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年销售额达2000 万元以上。(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 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 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征集的 基本条件包括:(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或被 授权实际运营者,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具有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拥有品牌发展规 划,

6、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 塑造、推广和保护。(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 构成,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如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 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科学规范的品牌 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三)产业条件。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 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1个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 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

7、之一;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 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农民增收。(四)产品条件。产品质量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 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 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 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年销售额达5000 万元以上。(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品牌市场开拓有力, 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占有率的;品牌美誉度强,拥有完善的 售后服务体系,获得相关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创新能力 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 目的;农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

8、以上、区域公用品牌年 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已经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予以 优先征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 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三)非因客观自然原因,连续两年以上经营出现亏损;(四)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建立遵循自愿、公开、公正、 公益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一)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报送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 行汇总

9、审核,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 市农业农村部门。(三)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 定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四)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设区市农业农 村部门的推荐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组织业务部门和相 关专家共同推选,形成建议名单。(五)省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示推选的建议名单,对公 示无异议的,入选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第十四条 省级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应自觉 接受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一)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四)消费者投诉较

10、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 较多;(五)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 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清退的情形。被退出的品牌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第十五条 省级品牌目录首次征集建立从2020年至2022 年,每年征集一次。后续征集发布将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 确定。第四章品牌建设的扶持 推介与保护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力度,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 排等方面,对入选省级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给予大力扶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 贷款。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

11、市场监管、知识 产权等部门,加强对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严 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适时开展专用标识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 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 贸易洽谈等活动,支持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 介。第十九条 加强对入选省级目录品牌的宣传,探索发布品 牌产品消费指南,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 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 紧密对接。第二十条 积极构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新机制,指导行业 协会等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 培育塑强一批江苏农业大品牌,不断提升江苏农业品牌知名度、 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目录制度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7 年7月24日原省农业委员会出台的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 (试行)(苏农规2017) 4号)以及依此文件建立的品牌目录 制度予以废止。 下载文档 收藏 分享 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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