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海南省集体合同(综合性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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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集体合同(综合性参考文本)海南省集体合同(综合性参考文本)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2021xxxx31 /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制定各项标准。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代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方

2、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支持。第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善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

3、管理人员的评议权。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六条 工会代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体素质。第七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4、。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第九条 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依法申请处理的权利.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十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一、工资分配制度:二、工资标准:三、工资形式: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

5、二条 甲乙双方在企业规定的加薪月前一个月,根据国家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人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调整方案。企业每年的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当年度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限线。具体工资的增长幅度每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规定,加班的计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一、病假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因公(工)负伤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中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高温、低温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随职工本人工资发放.第十八条 企业每年从留利中提取 %用于职工年度奖励,具体分配原则依据职工的年度考核状况确定。对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办理各类补充保险。第十九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7、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15日,并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第三章

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礼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

9、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职工连续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标准为: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十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部分职工依法享受的假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全体职工享受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八条 企业贯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

10、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是:一、重伤、死亡率为零;二、一般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 %;三、杜绝重特大事故、职业病危害发生;四、做好食品饮食卫生工作,杜绝食品中毒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符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与国家法律相符的各类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台账。针对企业特点,明确安全卫生保护的薄弱点,重点做好防火、防爆、防尘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11、规程,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举办适应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经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的人员,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品的仓库车间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12、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取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专项经费,用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对特殊设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应当对产生职业危害或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如实告诉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出,不得隐瞒或欺骗。第三十五条 企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对事故易发点,统一设置标牌,加强监控力度.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

13、的作业劳动者,应按规定组织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第三十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工会。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缴纳各项保险费,并将交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个人缴纳

14、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四十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工伤医疗期未终结前,企业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其医疗期、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的,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福利基金,并按实列支、专款专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活动娱乐设施和住房、医疗、就餐等集体福利条件.第四十三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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