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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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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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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一)从合同的概念看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二)从合同的主体看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三)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看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中的必备条款必须依法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其中项目的欠缺将使采购合同的效力受影响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二、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5)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6)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5)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三、检查及考核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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