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行禁酒令和严禁用公款吃喝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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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关于实行禁酒令和严禁用公款吃喝的若干规定(2003年4月1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工作日期间中午全县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重要对外接待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包括各种白酒、啤酒、果酒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允许酗酒。第二条 乡镇干部到县开会,一律发生活补助费,特殊情况需要集体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县直单位参会人员一律不发生活补助费,不安排就餐。第三条 县直机关人员下乡镇工作,一般不准在乡镇就就餐;如确因工

2、作需要在乡镇就餐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第四条 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在村就餐;如确需就餐的,必须从简安排,生活费自理。第五条 村级财务取消吃喝招待费。若有吃喝招待费的,按贪污论处,谁批准谁负责。第六条 每月5日之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将上月份招待费开支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审查备案。第七条 从本规定发文之日起,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人员,采取定期督查和定点抽查的办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要查到村委会,不留死角。要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受群众举报。要查处一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公开处理,进行曝光,以儆效尤。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本规定第一条同时适用于“两委”干部。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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