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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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依

2、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础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常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3、。 第二章 会计决算 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 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

4、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5、。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 会计决算 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

6、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础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

7、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 会计决算 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础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础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

8、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础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的确不具备基础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一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9、(二)应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仔细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仔细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

10、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决算 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仔细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

11、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 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 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

12、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 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仔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马上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 会计决算报告 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

13、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本钱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 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本钱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

14、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 会计决算报告 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 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 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

15、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 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础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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