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1.并购前的工作 l 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l 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l 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 l 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l 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做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应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置企业的协议。
3.洽谈 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行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 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 5.签约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 l 在交易所中,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l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标公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购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 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并购公告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登载,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兼并程序如下: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平凡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平凡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平凡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6.当按步骤5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达到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收购股票购置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置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能再行购置该种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的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8.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马上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它传播方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置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9.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平凡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10.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购置的该种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平凡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平凡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收购要约人要约购置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置该股票 13.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14.收购后的管理办理完各种必须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它合法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