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5[1][1][1][1].11,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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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51111.11,下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51111.11,下午)请各市卫生局负责通知所辖县(市、区)有关人员就本实施细则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征求意见方式由各市自定),并以市为单位于本周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有关反馈修改意见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2、的通知(财社【201*】307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执行本实施细则;但公立医院举办的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

3、、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

4、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在“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会计责任主体”三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分单位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隶属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隶属关系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第八条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5、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和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按规定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门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

6、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

7、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

8、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

9、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10、第十七条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

11、,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

12、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

13、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

14、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

15、定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相关信息,并建立健全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

16、制度。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存货,应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及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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