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咨询报告欣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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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317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17三、财务部基本职责318四、货币资金管理319五、往来结算管理321六、费用管理322七、固定资产管理323八、无形资产管理324九、投资和融资的管理324十、税务管理325十一、预算管理326十二、财务印鉴的使用326十三、财务人员工作交接326十四、财务档案管理327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各种财务行为,促进管理全面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北京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

2、财务会计工作由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设财务部,负责全面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监督职能;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五条 为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特制定了“预算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再列述。第六条 有关财务审批程序和职权的管理内容,已单独制定 “财务审批职权规定”故本制度不再列述。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 会计机构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会计出纳第八条 会计人员1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各项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

3、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2 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认真履行参与、服务、控制和监督等职能。3 认真遵守保密法规,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公司经济机密。4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岗位工作。5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 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6 对会计人员应建立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评,作为晋级、提升、奖惩的依据。7 制定培训计划,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三、 财务部基本职责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财税金融制度,据此制定相应

4、的财务、成本、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平衡、编制、执行和控制的全过程,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监控。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具体业务需要和清晰高效原则,设置会计科目、账户、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归口统筹管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资金、以及对银行的借贷款手续。第十三条 参加关于资本筹集运营、投资方向决策、资产存量盘活等专业性会议,参与投资项目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财务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第十四条 负责长期投资的核算和管理。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变化进行财务监

5、督,确保投资的保值、增值;对经营状况不佳、没有效益甚至长期亏损的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第十五条 正确核算各种税金,及时上缴各种款项。 第十六条 制定财产清查制度,负责财产的清查、盘点、报废等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第十七条 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第十八条 综合分析财务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向领导上报财务分析报告。第十九条 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等机构和上级的检查,负责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十条 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其他具体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四、 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一切资金收支纳入预

6、算管理,由财务部门主管,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融资权属公司,各部门无权对外。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与担保。第二十四条 一切银行账户资金均应纳入财务账内,公司内资金调拨实行“统一运筹,直线调拨”原则。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一切支出按审批程序处理。(一)、现金管理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经营业务活动现金收支管理,监督现金纪律的正确执行。第二十七条 现金收付要有合法凭证,并经严格审查和批准后,凭单收付现金,并逐日进行现金账款核对。第二十八条 现金日记账应按日序时记账,作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证、账账相符。第二十九条

7、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种有价证券应设辅助登记账簿管理,定期与财务明细账核对,做到账券、账账相符。第三十一条 现金保管、使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现金由出纳管理,必须公私分清,不得公款私用、不准任何人挪用公款。(2) 库存现金的每日结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数,超过部分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不能当日送存的,应报告财务部经理,于次日送存。(3) 不准以不符合会计凭证要求和不符合审核手续的白条或单据抵充现金库存。(4) 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中途不得去任何地方办理其他事务。大宗现金应有保卫人员护送。(5) 严格管理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或会计开具使用,不准开空白

8、支票。使用现金支票应办理领取支票手续,进行登记、报销。(6) 从银行提取现金后,由会计制作会计凭证,并监督出纳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和核点现金数目无误后,立即存入财务金库,由出纳管理。(7) 现金应安全保管,库存现金下班后应全部放入保险箱,上锁后必须拨乱密码,保险箱密码不得对外泄露;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做到钥匙随身带,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公款和私款不混放。(二)、银行存款管理第三十二条 银行日记账应序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目清楚、准确,保证账账相符。第三十三条 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余额相符,详细列示未达账项,上报财务部经理。对未达账项应进行催报,对长期

9、不报的问题查明原因,向财务部经理报告。第三十四条 支票管理:1 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建立“支票登记簿”, 设专人负责管理支票的登记、领用、签发、报账、核对及清查,要保证手续齐全、去向明确、数额清楚无误。2 各部门收到有效支票,汇单等,必须于当日交财务部送存银行。3 各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及时使用,未使用者应退回财务部销号。4 领用支票需经审批手续,不得串用,不得借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三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五、 往来结算管理(一)、应收账款管理第三十六条 统一管理公司所有业务合同,分类统计,登记备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特点,设立应收账款备查簿。第三十七条 严格审核客户资

10、信程度以及经营状况,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制定客户信用等级。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应及时登记每笔应收账款,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按客户明细编制应收账款余额表。第三十九条 月末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必要时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汇总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报送财务部经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将年度应收账款回款额和坏账损失额,纳入考核指标,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第四十一条 根据应收账款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收账政策。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向客户催讨货款,以保证应收货款及时回笼。第四十二条 制定坏账损失确认、赔偿和处理的细则,坏账

11、损失的具体确认,应由财务部会同营销部共同认定,并将事件过程和结论形成文字,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作相关账务处理。(二)、应付账款管理第四十三条 按照业务特点正确登记每笔应付账款,准确反映其形成、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按客户明细编制应付账款余额表,并与采购部门进行核对。第四十四条 月末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并与客户进行不定期的对账清查。第四十五条 根据应付账款的不同性质,确定应付账款的等级,作为编制付款计划的依据。第四十六条 因债权单位撤消或债权人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作相关账务处理。六、 费用管理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12、费用报销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每年编制费用预算,根据预算对本部职能部门及各业务部门费用进行管理。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五十条 专项费用指日常费用开支以外的专项活动费用支出。专项活动费用应编制专项费用预算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费用预算一经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支付专项费用时,财务部按审批程序办理借支报销手续。七、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使用期限

13、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 不属于主要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国家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折旧政策应符合会计制度和北京市税务部门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三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 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财务部报送下一

14、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批准后随年度计划下达。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特点确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维修保养。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年末根据财务决算编制固定资产明细报表,上报财务部汇总编制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表。第五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月,应在当月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中重点说明和反映。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每年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第六十条 各部门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

15、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残值和清理费用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在相应科目中列支。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入、外调、外借权属公司,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办理。八、 无形资产管理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定,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评估价)计价。第六十四条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使用期限遵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增加、转让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手续和“重大财务决策程序”审批办理。第六十七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九、 投资和融资的管理第六十八条 对外投资和融资权属公司,由财务部主管,各部门不得对外投资和融资。第六十九条 对外投资和融资按照“重大财务决策流程”和“财务审批职权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采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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