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 1*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释义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由于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且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客体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物权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货币与有价证券是物的特殊形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书面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债权客体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亦即给付包括交付标的物(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提供劳务等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 、商标(商标权客体)等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节 物 事例 甲的儿子乙患重病,需要巨额治疗,甲负担不起某日,甲获悉丙患肾病,需要做肾移植手术,但医院暂无合适的肾脏,甲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其一个肾脏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
三天后,甲从其亲属那里获得其子的治疗费,遂向丙表示反悔,丙坚持要求甲履行卖肾义务,双方发生纠纷 一、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备一定形体、能够被人眼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土地、房屋、汽车、汽油等 自然力,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体、不能被人眼看到,但能够被人控制、能够给人提供一定能量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因素,如电热声光 财产与物不完全相同财产的外延更为宽泛,不仅指物,还指各种财产性权利 民法上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有偿转让 2、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权)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
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4、必须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5、具有独立性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脏让给他二、物的扩张 1、关于虚拟财产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财产权?物权?债权?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2、活人的器官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物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用地使用权) 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 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 无形物(电热声光)物 无体物(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商标 权等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的客体问题1 甲与乙订立合同,由甲将眼角膜移植给乙,而由乙给付价金,该合同是否有效? 1、人体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以尚未与人体分离的眼角膜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 2、虽然人体器官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物”;但在与人体分离之后,已不再是人体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物” 如果甲、乙在买卖合同中写明,该合同是以将来已从人体分离的器官作为标的物的,则该合同有效不过,应注意的是,纵使允许这类合同发生效力,但如果甲拒绝履行,乙也不能起诉请求甲履行,或者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以维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完整权利,并顾及人的价值与尊严李永军)3该问题还涉及特别法的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甲、乙间的合同却有对价的约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或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李)问题2 动物作为物具有什么特殊性? 1自古以来的民法一直把动物等同于一般的物,允许权利人任意占有和处分亦即,人们可以像占有处分一般物一样占有和处分动物物权法上的狩猎权就是人们随意占有并取得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的权利狩猎权是先占制度在野生自然资源上的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人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动物作为与人类一样的生命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不过,由于动物相对于人类来说较为弱小,因此,在当代社会,保护动物,尤其是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现代人所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运用民法来强化对动物的保护2在物权立法上,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要求民事主体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那样对待动物如立法者在原德国民法第90条中增设a款而规定,“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则该条将动物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不允许人们随意处分动物,也不得用先占无主物的方式取得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此种保护方式太过极端一方面它无法解释人实际上可以对某些动物取得物权的事实,另一方面将动物排除于物的范畴以后,就给人类提出了一个哲学上的难题动物既然不是物,亦即不是“客体”,那么,动物是否因此就成为与人一样的“主体”? 二是仍然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人的处分权 法律要求动物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循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动物的保护上,我国理论界大多主张采纳后一种保护方式如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物的一般规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草案第19条,“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3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我国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开发,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是不容迟缓的事情 在民法典中应设置保护动物的条文不过不必采纳德国那样极端的方式,而仍然将动物作为物,同样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一般规则,只是要求行为人严格遵循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节 物的分类 甲有一辆越野车,使用两年后欲换一辆新车,遂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越野车以26万元卖给乙,一周后交车一周后,甲将车交付予乙,乙发现车上原来配备的一个备用轮胎被甲拆除了,遂要求甲把轮胎再给安上,甲称该轮胎不是越野车的组件,他有权拆除留给自己 一、 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上对于物的最重要的划分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衣服、牲畜、电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1)土地(水井、沟渠等附属于土地成为土地组成部分);(2)房屋、桥梁、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临时非牢固地附着于土地,可以移动的建筑,如临时工棚、活动房等不属不动产 准不动产。
如船舶、航空器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 除了限制流转的物和禁止流通的物以外的物都是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 (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非专属于国家所有,但其所有权的转让受到限制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取得使用权,但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依法律特许,不得自由流转 (3)黄金及其制品,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 (4)文物自然人可以持有法律允许其持有的文物,但其转让时,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或走私出口文物3禁止流通物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财产,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黄色淫秽物品、走私物品 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无效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位于某一地段的某一栋别墅,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电器等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如10吨水泥、50公斤汽油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1)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只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标的物已经灭失作为免除交付义务的理由,仍须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于对方 (2)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所以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凡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或者实物分割并不损害其价值和应有用途的物为可分物;凡是依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者经实物分割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为不可分物例如一头牛、一台电脑就是不可分割的物;一吨水泥即为可分割的物 区分意义在于:共物分割时,若为可分物,则可在原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若为不可分物,则不得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而只能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的方法分配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大米因食用而消灭;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 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机器设备、服装、桌子、房屋等一般来说,特定物均为非消耗物,而绝大多数种类物均为消耗物 区分意义: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比如借贷,标的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标的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合同终止时只要返还同等数量的同种类物即可;反之,标的物为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使用借贷合同或者说借用合同,合同终止时须返还原物 六、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本来就是一个单独实体的物,如牛马、布匹;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为一体的物,如轮船、电视,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结合物在法律上或观念上被视为一个物,如一群牛、一个图书馆里的全部书籍、一个企业财产的整体 区分意义:单一物、结合物作为一个物而成立所有权;集合物一般不以其整体作为权利客体,而只以其构成部分作为权利客体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将集合物以其整体作为物看待例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理中,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即破产财团作为一个整体财产看待。
在财团抵押中财团也是作为一个整体财产即集合物作为抵押标的的在交易中也可以将集合物视为一个物整体转让七、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在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以上的物当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