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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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公司法说明四这10 个问题,答出 6 个你可以自称专家公司法说明四出台至今,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大公号推出的研读;当然,像我们法务部这么喜爱学习的团队,更是秉承“读书百遍,其义自现”的格言,日日研读;读着读着,各种问题跃然纸上;问题 1:能否提起决议有效之诉?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上海佰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2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或者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确认股东

2、会决议有 效排除在法院的受理范畴之外,由于佰真公司未能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办理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川崎公司利益,川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 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具有诉的利益,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故原审法院受理川崎公 司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并无不当,佰真公司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 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的主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昌乐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大辉与杨先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21) 厦(民)终字第 91 号民事裁定书】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意在赐予可能受瑕疵决议损害的股东行使救济权益,以保护其合法权 第 1 页,共 6 页

3、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益;公司股东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事项;在没有股东就其提出异议之诉的情形下,司法无需干预公司自治范畴事项,闽泰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征求看法稿第一条曾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治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起诉恳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明确将“确认有效”写入法条;但说明四正式

4、稿中,已不见“有效”字样,将来司法实践将如何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问题 2:决议撤销之诉中,诉讼中原告丢失股东资格,如何处理?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要求起诉的必需是“股东”,但详细股东资格的时点并未明确;说明四征求看法稿其次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起诉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明显, 征 第

5、2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求看法稿明确“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即要求股东资格自起诉时至判决止具有连续性;说明四其次条:“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说明四仅要求起诉股东资格的时点为“起诉时”;假如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后,因转股甚至是除名而丢失股东资格,诉讼进程该如何处理?问题 3:如何有效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是指“股东会或者股

6、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而说明四第五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特殊是第(三)、(四)项,几乎都可以纳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范畴;说明四出台后,你能清晰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撤销之诉的区分吗?问题 4:伪造股东签名的决议效力究竟如何?在公司法二分法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对于伪造股东签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说明四征求看法稿曾将“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纳入“未形成有效决议”;说明四正式稿中并未提及伪造签名的决议情形,究竟将之归入哪一类别? 第 3 页,共 6 页 - - -

7、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问题 5:说明四出台后,究竟能查阅原始凭证了吗?对于原始凭证的查阅,公司法 并未明确, 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极大的困扰; 说明四征求看法稿曾一度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恳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遗憾的是, 上述规定内容在 说明四 正式稿件中已不见踪影;说明四 出台后, 原始凭证究竟能查吗?问题 6:知情权不得以章程、协议实质性剥夺,能否合理限制?说明四第九条将股东知情权明确界定为股东固有权益,不得以公司章程、股

8、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请留意,这里的文字是“实质性剥夺”;假如仅仅是“限制”是否可以?限制的合理尺度又该如何把握?问题 7:说明四确立“抽象盈余安排可诉制度”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分红了吗?杜万华法官在 2021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法司法说明(四) 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损害的股东诉讼恳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利润安排作出决议;并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准时履行法定义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公司向股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9、-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东安排利润,而且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安排作出决议;问题 8:“相关主管机关”是指谁?如何切实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杜万华大法官在答记者问时说“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准时履行法定义务”,不知“相关主管机关”究竟是哪个部门?连人民法院都没办好的事情,该部门又如何“督促公司准时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9: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必需有“两次通知义务”?说明四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

10、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其次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见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上其次款内容中,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明显指向的是第一款规定的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的通知;由此,是否得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需有“两次通知义务”?一次是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通知,仍有一次是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通知?问题 10:“同等条件”中的非货币因素如何认定?说明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

11、三款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上述考量因素中,“数量”因素对应的应当是征求看法稿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 持”;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就是最为常见的货币因素;假如受让方赐予转让股东非货币因素的对价,比如某个公司的董事席位等,在此情形下,对于“同等条件”该如何认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胜利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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