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警示标志治理的统一规定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平安治理的现状,为了减少和防止严峻平安事故的发生,警示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危险源,经研究决定执行如下平安警示标志的有关规定,特进展如下明确: 一、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的平安警示标志必须采纳现行国家标准《平安色》(GB2893-1982)、《平安色使用导那么》(GB6527.2-86)、《平安标志》(GB2894-96)、《平安标志使用导那么》(GB1679-1996)、《消防平安标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现场平安警示标志牌图案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平安警示标志应采纳稳定耐用的材料制造,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平安警示标志应图形明晰,外表无任何阻碍使用的疵病 三、平安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亮堂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部分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详细情况确定,但应设置在提示物的四周 四、平安警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以挪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挪动时看不见标志牌平安警示标志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平安警示标志必须固定结实 五、假设在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平安警示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陈列。
六、施工现场的平安警示标志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展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平安警示标志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应绘制平安警示标志布置图,详细标注平安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部位未及时使用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工程经理审批 八、严格平安警示标志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加强对平安标志的治理和检查,但凡外观有缺陷的平安标志均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平安警示标志,进展处理后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