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判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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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案例判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与否亏损 9 亿元的同时,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证券代码600401)做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的打算,且在陈述中采纳积极回报股东、共享进展成果、合理投资回报、安排预案等诸多与利润安排亲密相关的字句;这个打算给公司带来了虚假陈述的行政惩罚;历经一审、终审,虚假陈述板上钉钉;为何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20 股,不属于利润安排?国税发 1997198 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安排,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

2、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国税函 1998289 号其次条作出说明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安排个人所得部分,就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上市公司必需是股份公司;所以,上市公司做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打算,并不代表肯定就是盈利了;股民看到这样的信息披露,仍是需要谨慎一些;股份公司如此,有限公司呢?是否也适用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从目前的法

3、律规定来看,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无论资本公积来源为何,皆要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就曾查出过一个案例: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由 875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查出结果是,该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756 万元,罚款 378 万元;行政惩罚案例 - 海润光伏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以下称第六稽查局)在日常检查约谈中,发觉某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反常,经过仔细细致的检查,最终引出了一笔千万元税款大案;2021 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检查人员第一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批阅,发觉某企业全部者权益中,股

4、本科 目金额变动较大, 由 875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这些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留意;通过进一步明白,发觉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由于股本增加金额较大,而没有个人所得税入库,有可能存在肯定的涉税疑点,该局打算立案检查;经查,该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方案上市;检查人员发觉该企业股本由 875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其中,有6125 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 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 万元增加到 4320 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到底企业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5、号,以下简称 198 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 号,以下简称 289 号文件)的规定? 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是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打算进一步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的通知(国税发202154 号)其次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治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治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安排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治

6、理,对以未安排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涉税疑点,企业认为:依据198 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安排,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 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企业的说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

7、形成来源, 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 发觉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 2021 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检查人员仍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担忧进行了说明,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 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 756 万元,罚款 378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万元的惩罚打算;诉讼案例: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某证

8、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件字号】 2021 苏民终 385 号【审理法官】杨艳李荐 周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结日期】2021.12.2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苏民终 385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姚某某;托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54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

9、润光伏公司上诉恳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 一审法院认定海润光伏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系认定事实错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非利润安排形式,仅是股东权益的结构性调整,与公司盈利与否无关,海润光伏公司并未误导投资人误认公司存在盈利;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公司也已准时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提示投资人谨慎持股;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未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赐予特地信息披露规章与指引,而是将其归入利润安排类,海润光伏公司仅是依据此类信息披露格式披露信息,并无过错;2.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第一,江苏证监局认定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行为

10、人除海润光伏公司外,仍包括公司相关股东,相关股东也应参与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应予订正;其次,一审法院未依申请中止审理,程序错误;人民法院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事实, 应当以行政惩罚打算或刑事裁判为依据,本案而言,行政惩罚打算书是否合法有效,正经由相应行政诉讼程序审查中,一审法院应当依申请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以寻求裁判合法性基础,防止冲突判决;此外,相关行政诉讼提起主体是否系本案当事人,不应影响中止审理与否的判定;姚某某未提交答辩看法;姚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海润光伏公司赔偿其投资缺失9837.83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润光伏公司于1997 年

11、7 月 18 日成立,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名称海润光伏,证券代码600401;2021 年 1 月 22 日,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和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 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 2021 年利润安排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 (以下简称安排提案),载明:基于海润光伏公司将来进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公司2021 年实际经营状况, 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全部股东共享海润光伏公司将来进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安排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原就,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

12、进展的前提下,提议以海润光伏公司2021 年 12 月 31日股本 15xxx384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20 股;次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开披露安排提案 ;2021 年 1 月 23 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 2021 年度利润安排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安排预报 ),载明:基于公司将来进展需要并结合2021 年实际经营状况, 为了积极回报股东, 与全部股东共享公司将来进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安排原就,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进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杨怀进、九润管业公司、紫金电子公司提议以海润光伏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15xxx384 股为

13、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20 股;公司董事会一样认为前述安排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形相匹配,符合公司进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海润光伏公司将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将来三年(2021-2021)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 )中安排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 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依据海润光伏公司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形良好,而且应同时满意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

14、供安排利润为正值;2021 年 1 月 31 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载明: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估计2021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 亿元左右;2021 年 2 月 13 日,海润光伏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海润光伏公司于2021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苏证调查通字 1501 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打算对公司进 行立案调查;2021

15、年 4 月 23 日,海润光伏公司公布2021 年年报,披露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全部者的净利润为 -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安排利润-51738675.01元;2021 年 10 月 22 日,江苏证监局作出( 2021)5 号行政惩罚打算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曹敏、任向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润光伏公司、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于2021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安排预报和安排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海润光伏公司及其前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于2021 年 1 月 23 日,即在法定业绩预报截止期前的敏锐时点, 采纳模糊性的语言, 对 2021 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 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定,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同时安排预报称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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