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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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n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n 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n主要解决问题:n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n国际条约n国际贸易惯例 n国内立法n国际条约n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即,n 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n 主要原因:n 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n 国际贸易惯例n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关于合同的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沿用。n 根据

2、华沙-牛津规则第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间。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n 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1、非特定物的买卖n 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而未经指定的货物。n 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n 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

3、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2、特定物的买卖 n 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n 双方当事人的这种意图,一般体现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中。n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 n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n ()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特定物买卖,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无关紧要。n ()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

4、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n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n基本原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n 在把货物确定或划拨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n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n 按照该法典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

5、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n 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n1、必须有物的交付;n2、买卖双方必须就所有权的移转有合意。n 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n(四)法国民法典的规定n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移转给买方。n (五)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

6、法的有关规定n 在中国法律中,这一问题主要依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调整。n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n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又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熟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据此,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为:n 1、以动产交付为原则。n 2、当事人意思自治。n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n 第133条n标的物的所有权

7、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n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确定一般性原则:n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二、风险的转移 n(一)风险分担的原则n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n2、过失划分原则n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n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一)风险分担的原则n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n第六十九条n()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n()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

8、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一)风险分担的原则n2、过失划分原则n第六十六条n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一)风险分担的原则n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n第九条n()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n()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

9、们所经常遵守。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n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n第六十七条n()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n第六十九条n()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n 公约对这一问题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n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那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n 1、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n第六十七条n()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

10、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n()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n 在途货物的买卖系指买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将正在运输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n由于国际贸易通常为单证交易,所以只要卖方向买方移交了有关的装运单据

11、,买方就可以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售出去。n在途货物买卖的特点:当订立合同时货物正在运输工具上,买卖双方均不了解此时货物是否发生了风险;当第三方在目的港接收此货物时时发现货物已损失或灭失,无法确定是在运输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或哪一段发生的。对此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n 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风险的转移n 第六十八条n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n 3、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n第六十九条n()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n()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n()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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