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法综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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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概念: (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章说、社会掌握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益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章的总和;二、法律的特点(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赐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肯定的规章或原就赐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赐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益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2、(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三、法律的本质(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详细表现为法的历 史继承性和其自身进展的规律性;【其次章法律的要素】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章和法律原就二、法律概念: (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

3、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 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 现实, 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肯定的开放性,包括体会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体会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定方可明白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体会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三、法律规章: (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详细权益义务的行为准就(特点)1、确定性:详细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 3、体系性: 规章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 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章和义务性规章、强行性规章和任意性规章、确定性规章、委任性

4、规章和准用性规章、调整性规章和构成性规章四、法律原就: (概念)指导法律规章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就(分类)基本原就和详细原就 、公理性原就和政策性原就(在司法中的运用) 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章方可援引原就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 不得抛弃规章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就冲突,当择优而取;【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体系和效力】一、法律渊源: (含义) 1、法的实质渊源:法律根源基于国家权力、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想法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物质条件2、法的形式渊源: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位置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形式)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前者具有法律拘谨力,应当作为裁判

5、依据,后者不具有法律拘谨力,只有在特定场合可以作为 裁判依据(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习惯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权威法学理论、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公共政策;二、法律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前者是立法机构创制的以规范的成文形式显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后者是国家机构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成文形式的法(公法和私法)1、公法法律关系至少有一方是公权力主体,私法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为私权益主体2、公法表现为听从,私法表现为公平3、公法属于强行法,私法属于任意法4、公法事关公共利益,私 法事关个人利益;三、法律体系(一)概念和特点: (概念)国家在肯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据肯定标准,划分为各个

6、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统一体(特点)1、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2、由法律部门有机整合形成的整体3、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和谐(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分)1、法律体系侧重于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体系性联系,法系是依据历史传统和外部特点对世界 各国法律的法律体系进行的宏观分类,侧重于世界各国法的比较2、法律体系仅包括一个国 家在肯定时期有效的法律规范,法系不仅包括现行有效的法,仍包括历史上的法3、法律体系是静态的讨论,法系是对各国法律横向和纵向的动态比较(二)法律部门: (概念)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标准) 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仍需要

7、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四、法律效力(一)概述:(概念)法的约束力和爱护力(法律约束力) 违法实施或违法不实施行为, 应当受到国家的强制性追究 (法律爱护力) 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 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爱护(与法律实效的区分)法律效力是法律固有的,不因违法行为而丢失; 法律实效是法的爱护功能实现的程度,属于事实范畴,现行的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肯定具有实效,需要遵守和适用方能产生法律实效;(二)法律效力的冲突原就:(差序原就)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前提: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同 等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前提:同一

8、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法优先)前提:主权国家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不得以国内法律规范为由拒绝使用;【第四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依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权益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 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表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关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分类)1、第一性法律关系和其次性法律关系:前者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又称爱护性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2、公平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公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指相互隶属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3、肯定法律

9、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前者是权益主体确定但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确定的法律关系4、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益义务是单向的,后者指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益义务是相对应的;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 的承担者 1、自然人:基于人的自然生理功能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2、法人:广义上, 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的组织,狭义上, 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 才能,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国家(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1、利益性 2、稀缺性 3、可掌握性

10、4、合法性1、物 2、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4、行为结果:义务主体完成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意权益主体利益和需要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三、 权益和义务:(权益的概念) 权益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益的特点)1、权益具有合法性 2 、权益具有肯定界限3、权益具有肯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4、权益的目的是为了爱护肯定的利益5、权益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的概念)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证权益主体获得利益的约束手段(义务的特点) 1、义务由法律规

11、范所设定2、义务具有肯定的强制性3、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益主体获得利益(权益与义务的关系)权益和义务在总体上对立统一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 2、总量上的守恒性3、功能上的互补性4、价值上的一样性;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的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1、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前者指只有当某种事实 的存在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后者指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排除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2、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前者指短时间一次性存在的法律事实,后者指长时间连续存在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

12、和事实构成: 前者指能够单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的法律事实,后者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毁灭需要多个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法律大事的概念)不依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毁灭的法律事实;五、法律关系的运用和分析:(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概念)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素及演化情形的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从而精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一种方法(分析方法的步骤) 1、界定法律事实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3、考察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 容 4、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5、搜寻法律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 (概念)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的显现而应当承担

13、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1、责任确定的法定性2、责任承担的强制性3、责任后果的不利性4、责任实施的特地性;二、法律责任的产生缘由和构成要件:(产生缘由) 1 、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3、损害结果 4 、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惩处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前者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 的人身和财产的限制或剥夺等不利后果,后者是要求责任主体补偿或赔偿受害人财产上或精神上的缺失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公正责任)过错责任是以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公正责任是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显失公正,因而不以过错为要件而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特殊责任;四、五、不追究法律责任: (概念) 基于某些缘由, 归责主体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情形) 1、基于时效缘由不追究法律责任2、基于不诉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六、归责:(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归结和 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原就)1、责任法定原就:依照法律规定的性质、范畴、程度来归结法律责任,表现在排除责任擅断、排除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严格限制类推2、责任相称原就: 表现在法律责任应当与行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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