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塑膜项目技术创新管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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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C.泓域咨询/技术创新管理铝塑膜项目技术创新管理目录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3第二章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5一、 公司所有者5二、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9第三章 经理机构11一、 经理机构的地位11第四章 市场营销组合策略17一、 定价策略17二、 产品策略27第五章 市场营销概述33一、 市场营销33二、 市场33第六章 生产计划35一、 产品出产进度的安排35二、 生产能力37第七章 企业仓储与库存管理42一、 企业库存管理与控制42二、 企业仓储管理的主要业务45第八章 筹资决策54一、 杠杆理论54二、 资本结构理论55第九章 绩效考核59一、 绩效考核的含义与功能59二、 绩效考核的内

2、容和标准61第十章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化经营业务64一、 国际直接投资模式64二、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65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锂电池按电芯外壳的材质可分为软包和硬壳两大类,其中软包锂电池主要采用铝塑复合膜封装。与硬壳电池相比,软包锂电池重量轻、内阻小、设计灵活,在安全性、可循环性和能量密度上更具优势。铝塑膜功能结构一般3层,包括外部尼龙层(ON层),中间铝箔层(AL层),以及内层热封层(CPP层或PP层),主要原材料包括尼龙、铝箔、聚丙CPP和粘结剂等。软包的铝塑膜具有一定延展性,在胀气等情况下可以提供相对大的缓冲空间,安全性能较好。同时,软包电池的内阻相对较小,可以极大降低电池的自耗电,100

3、次循环衰减比铝壳少4%-7%,因此软包电池循环性更好,寿命更长。目前市场上常规铝塑膜的厚度一般分为三挡,即86-88m、113-123m、152-153m。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成长,动力电池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锂电池发展最迅速及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三元电池多采取软包装路线,软包电池和三元电池的发展相辅相成,乘用车三元动力电池的快速发展为铝塑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未来随着铝塑膜生产成本下降,软包装还可能被更多应用于磷酸铁锂体系,从而开拓新的市场。目前国内主流的电动乘用车企如北汽、上汽、众泰等纷纷开始尝试软包电池,2017年销量前六名的车企有四家在部分或全部车型中使用软包电池。

4、国内动力电池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抢占先机,也纷纷布局软包电池。国内出货量前十名的动力电池厂商中有四家布局软包电池,其中孚能科技和国能电池以生产软包电池为主。3C消费电子市场方面,得益于数码产品智能化、轻量化、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设计灵活、能量密度高的软包电池已经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中得到广泛应用。苹果、索尼、华为、小米等知名消费电子品牌都采用了软包电池。近年来,随着市场的饱和和成熟,全球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出货量增速趋缓,3C市场不再是软包电池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3C电池单位容量铝塑膜用量显著高于动力电池,数码软包存量市场依然较为稳定。随着储能系统在各个终端应用领域的普及和离网设施

5、的建设,全球储能产业已得到充分发展。现有储能系统按技术可分为物理储能、化学储能和电磁储能三大类,其中锂电池在各类电化学储能技术中占据绝对优势。未来,锂电储能市场有望接棒动力电池成为未来锂电市场的主要驱动力。3C消费电池、动力电池和储能软包电池构成了铝塑膜的主要下游需求来源。预计今后几年,中国铝塑膜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前景看好。第二章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一、 公司所有者公司的产权制度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并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治理机构来确立所有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员工之间的权

6、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权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股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投资人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在现代企业理论与实践中,其权能已被大大弱化。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股东一旦出资入股,正常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股东的主要权限有: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包括馈赠、转让、抵押等。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即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议并对有关决议进行表决,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包括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以及在

7、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等。(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是由出资人依法向公司注人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公司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出资人(股东)的。当公司解散时,公司法人财产要进行清算,在依法偿还公司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要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归还给出资人。公司的法人财产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提出要求,而与出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人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

8、正常情况下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即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称法人产权),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是其确立法人地位的基础,而公司产权制度是以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前提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公司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使法人财产权,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能,同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公司还要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努力实现公司财产的不断增值。(三)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公司财产权能的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

9、。其中,第一次分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分离,即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相分离;第二次分离是具有经济意义的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形式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最高形式。(1)原始所有校与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是公司所有权本身的分离,公司出资人的所有权转化为原始所有权,失去了对公司资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公司法人拥有法人资产,对所经营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即法人产权。法人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转让权。这是一种派生所有权,是所有权的经济行为。相对于公司原始所有权表现为股权而言,公司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

10、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于公司,而原来的出资人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公司法人全面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支配权,而且,在法人存续期间,这些权能成为法人永久享有的权利。公司据此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续地占有和经营股东出资的资本,摆脱了资产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预。总之,股东作为原始所有者保留对资产的价值形态-股票占有的权利;法人则享有对实物资产的占有权利。这样,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客体是同一财产,反映的却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原始所有权体现这一财产最终归谁所有;法人产权则体现这一财产由谁占有、使用和处分。(2)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只具有经济意义的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

11、离。公司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而经营权集中在经理手中。在法人产权界区明确,且对经营权操作区间给定时,经理具有独立的、自由的经营决策权。经营权是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是相对于所有校而言的。与法人产权相比,经营权的内涵较小。经营权不包括收益权而法人产权却包含收益权,即公司法人可以对外投资获取收益。另外,经营权中的财产处分树也受到限制,一般来说,经理无权自行处理公司资产。经营权要由法人产权规定其界区,即由董事会决定经理的职权。由于公司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也由于公司规模的大型化和管理的复杂化,管理活动需要专门的人才来执行,于是,公司的经营权被赋予职业经理人,出现了一个以专门从事经营

12、管理活动为职业的经理阶层。二、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以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前者是指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营者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某种业务方向的限制、处理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

13、为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管理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据此对经营者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予以解聘。(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然而,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董事会作为公

14、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法律才将股东(大)会确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酒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认不能随意干涉。但是,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判的。第三章 经理机构一、 经理机构的地位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

15、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

16、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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