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模板公司建筑工程培训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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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C泓域/建筑工程培训方案塑料模板公司建筑工程培训方案目录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3第二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5一、 分部组合计价5第三章 施工阶段工程计价6一、 合同价款调整6第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13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3二、 招标投标法27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34一、 施工评标34二、 施工招标策划41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46一、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46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49一、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49第八章 BIM技术特征及应用价值56一、 BIM技术发展趋势56二、 BIM技术应用价值价值59第九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62一、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2、管理62二、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69第十章 绿色建筑技术体系71一、 建筑节材与绿色建筑设施设备71二、 室内环境控制与室外环境设计78第十一章 绿色建筑特征及相关政策标准86一、 绿色建筑的特征86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塑料模板是在消化吸收欧洲先进的设备制造技术和半高的加工经验基础上以先进的产品和工艺技术,通过高温200挤压而成的,用于混凝土建筑领域的复合材料。根据材质的不同,塑料模板可分为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乙烯(PE)、聚碳酸酯(PC)、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ABS)、高密度聚乙烯(HDPE)等;根据外观形状的不同,塑料模板可分为实心板、中空板、卡扣筋板、模块组装板、塑料

3、阴阳角、塑钢方木、塑钢圆柱模板、塑钢桥梁模板等。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模板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也越发凸显,特别是从新型模板、脚手架应用技术被建设部选定为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的10项新技术之一以来,我国的新型塑料模板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进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标准法规。2006年,我国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颁布了建筑模板用木塑复合板国家标准和塑料模板行业标准,2014年又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修订。政策助推塑料模板在下游应用领域的应用规模快速扩大,极大地促进了塑料模板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随着模板科技创新与不断发展,国内的塑料模板产品种类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还有部分企业以

4、矿渣、粉煤灰等多种工业废弃物、木质和秸秆纤维等农业剩余物为原料与废旧塑料共混造粒,经高温模压制备塑料模板,此工艺也得到较大的认可度,对塑料模板行业的发展也具有较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建筑市场采用的主流塑料模板主要有注塑型模块式塑料模板、中空塑料建筑模板、PVC发泡塑料模板等。近几年,中国塑料模板行业得到迅速发展,行业内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生产工艺不断进步,产能产量随之快速增长,下游市场需求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市场规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2012年的市场需求规模为0.53亿立方米,到2016年已增长至0.96亿立方米。尽管近几年,中国塑料模板行业市场规模在快速扩张。但是由于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中国塑

5、料模板行业的发展与欧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传统的钢模板及木竹胶合模板仍占据着主要的市场。随着国家绿色建筑的不断推进和日益加强的环境硬约束,建筑领域推广使用塑料模板等绿色建材是必然趋势,”以塑代木”不仅是响应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节能降耗,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因此,未了塑料模板将会逐渐替代传统的模板产品,市场规模将会不断扩大,预计到2025年,中国塑料模板的市场规模将会增长至2.48亿立方米。第二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一、 分部组合计价工程造价计算是通过分部组合而成的。建设项目可逐层分解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在确定工程设计概算

6、和施工图预算时,需要按工程构成由下而上分部组合计价,在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也需要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组合计价。针对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价格竞争突出、多次计价、交易周期长、风险大等运行特点,建筑业企业要从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开展多种经营、保持弹性组织、提高技术水平和新技术应用能力、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等方面入手,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政府则需要从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加强承包履约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等方面引导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7、益、健康良性发展的建筑市场。第三章 施工阶段工程计价一、 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一)法律和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

8、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二)工程变更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

10、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五)工程量偏差合同履行期间

11、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六)物价变化1、调整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2、调整方法(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12、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

13、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七)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产生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如发包人

14、要求赶工,则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定额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补偿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九)工程索赔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索赔时,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

15、,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索赔费用的组成要素可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分为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三种。(1)分项法。分项法是指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损失项目分别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工程索赔均采用该方法。(2)总费用法。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总费用,计算出索赔金额,这样的索赔金额计算方法叫作总费用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索赔金额,往往包含许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只有当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难以准确地进行分项记录和资料收集,不易计算出具体费用损失时,才会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3)修正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因素,使之趋于合理。修正方法是:将计算索赔款时段和工作项目限定于受影响的部分,并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第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招标1、招标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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