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版权间接责任制度较共同侵权制度之优越性-法经济学硕士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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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济学视角版权间接责任制度较共同侵权制度之优越性:法经济学硕士排名摘要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越来越依赖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及版权法中尚不存在系统的间接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于解决版权间接责任问题的“共同侵权”制度实质上并不完全适宜。本文从法经济学视角,运用博弈理论证明了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相对于共同侵权制度的优越性。关键词法经济学间接责任共同侵权博弈一、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现状在版权领域,未经版权人许可而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和情形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均属于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包括两种情况:(1)“帮助侵权”,是指在知晓一种行为构成版

2、权侵权的情况下,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2)“替代责任”,是指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数字科技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版权人与广大公众、网络服务商及复制设备提供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版权人多通过间接责任制度为自己获得利益补偿。遗憾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间接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只是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版权立法中已经出现了关于间接责任的少许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

3、法,集中列举了几种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责任的情形。这些关于版权间接责任的规定内容相对零散,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是以共同侵权制度来解决版权间接责任(主要是帮助侵权)案件的,但是,共同侵权制度在概念、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形式方面与间接责任制度不同,这些不同使前者不适宜用来解决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问题。例如,共同侵权对主体的复数性要求排除了替代责任的情况;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过错形式在理论上尚无统一定论,司法实践中若采用主观说则完全没有办法解决复制设备提供人的帮助侵权问题。二、不同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下的版权人策略选择在今天,著作权的实质被版权人认为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

4、利”,是简单而纯粹的产权,版权人将巨额资金或智力投资于某一领域的创作,目的就是最大限度获得高于投资的收益。而社会公众借助包括P2P软件在内的各种复制设备非法大量复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从而成为直接侵权人),使版权人的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对于版权人来说,直接侵权人数目众多且遍布各地,针对单个侵权人的取证调查成本、诉讼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累计起来会让版权人不堪负担,在这些以普通公众为被告的诉讼中获得的赔偿与损失相比却相去甚远。而为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复制设备提供人(以P2P软件开发商为例),如果由他们承担间接责任,则版权人的诉讼成本降低并能获得比较满意的赔偿。在不同的侵权责任制度

5、体系下,版权人的诉求实现的情况不同。笔者将通过两个展开形式博弈图说明这一问题。设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等于直接侵权人在非侵权情况下使用版权作品的花费,这种损失是版权人本应获得的收益,以a代表版权人本应获得的收益;P2P软件开发商生产销售P2P软件的收益记为b;版权人起诉P2P软件开发商的诉讼成本以c代表(设a、b、c均大于0)。如图1:图1共同侵权制度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博弈图中每个终点结后的括号内为采取此策略时版权人和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版权人在利益受损后如果不起诉,收益为-a,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为b;如果起诉,在共同侵权制度体系下版权人存在败诉的可能性,一旦败诉则版

6、权人收益为-a-c。因此,版权人不起诉比起诉损失小,而不投资创作则无损失(这时版权人与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均为0)。对于P2P软件开发商来说,无论版权人起诉与否,都不影响其收益。因此P2P软件开发商必然会选择生产、销售P2P软件,而版权人可以预料到这一点,所以在一开始就会选择不投资创作。由于我国现有侵权制度体系对于版权间接侵权的情况无法妥善解决,版权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这将最终导致抑制创作的结果。在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体系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会发生变化(图2):图2间接责任制度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博弈版权人不投资创作就没有任何收益,如果投资并在被侵权后起诉间接侵权人P2P软件开发商,则其损失可从

7、P2P软件开发商处获得赔偿,收益为a;而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为b-a-c,即他们必须承担败诉风险,赔偿版权人损失a和负担诉讼费用c。显而易见,在间接责任制度下版权人会选择投资创作并在被侵权后起诉,如果版权人损失a和诉讼费用c之和与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b相当甚至更大,则P2P软件开发商不会再生产和销售P2P软件,公众将会转向通过合法方式付费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版权人将获得合理收益并更加积极地投资创作。三、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将会影响版权人和各类侵权人的决策。一项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必须能够使当事人在相互作用开始时调整特定策略组合下的收益状况,同时确保双方都选取对他们更为有利的策略。共同侵权制度在解决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问题时会产生一些对版权人相当不利的情形,与之相比,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能够更好地促使版权人与公众及复制设备提供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我国应当尽快在著作权法中明确版权间接责任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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