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实习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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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毕业实习报告5篇法学毕业实习报告5篇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实习报告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法学毕业实习报告 篇1一、 实习概况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

2、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在实习过程中各个小组都能以学院提出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广大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各个小组的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我们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

3、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二、 实习收获通过本次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1、巩固了已有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联系到实际增强了法律实物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在检察院实习的同学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了系统地解了从受理案件到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在法院实习的同学熟识了从立案到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同学们已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同学们熟

4、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实践操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许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3、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同学们都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为相关单位办理疑难案件提供了十分专业和有效的解

5、决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我们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4、进一步培养同学们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做人风格和认认真真、注重细节的办事作风,增强了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作为法科大学生我们同学比较注意自己这方面品格的培养,这次实习让大家更加认识到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重要性。在实习期间,许多检察官、法官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作风给同学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让大家受益匪浅。由于导师对同学们要求特别高,这些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认认真真、注重细节,这与同学们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一拍即和,也使得同学们的自身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5、很好地向社会展现了海大法学院学生的风采,进一

6、步提高了学校和学院的知名度。总之,在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是良多的,而且这些收获也引起了我们同学的许多思考,这里仅就一些重要的收获谈一下其余的不做赘述。三、 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这次实习取得不斐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瑕不足以掩玉但我们也应该积极努力以求把以后的实习工作搞的更好。我们认为存在的问题有:1、将同学分成两批分别开展毕业实习不利于学院统一管理。鉴于一些同学考研的实际,我们学院本着“服务同学、灵活对待”的态度安排考研的同学作为第二批成员实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同学准备考研,但却加大了学院管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学院的一些工作难以统一进行;2、实习单位虽然

7、比较多,但类型比较单一,仅限于法院、检察院。这次实习安排了七个单位,但都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热心律师工作和公安工作等其它法律相关工作的同学的要求尚未满足;3、在本次实习期间,许多同学虽然的表现出了非常强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同学的实践能力和法律实物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1、将所有同学安排在同一批次实习,统一管理和指导,同时为照顾一部份同学的考研实际将实习时间稍做调整;2、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联系,积极增加不同类型的实习单位,努力满足同学们的不同要求为提高广大同学的实践能力服务;3、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同时积极策划、开展其它活动,能力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

8、。法学毕业实习报告 篇2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

9、,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

10、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

11、)亦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

12、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

13、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

14、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

15、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在楼

16、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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