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控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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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内控诊断报告在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纷纷开始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在上交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2009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为了解这些上市公司的内控报告情况,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在上交所上市的267家需要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上市公司做了调查分析,报告分析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6日。以下对内部控制报告与披露情况进行概括分析。内控报告分析截至2010年5月6日,在强制披

2、露董事会对内控我评估报告的267家上市公司中,未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有1家。在已披露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266家公司中,在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报告的有139家,占已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公司总数的52%以上。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方面,97%的企业披露了针对全面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而9家企业(3%)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仅披露了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266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是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五项要素披露的,有204家(占已披露总数的76.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的八项要素披露的有5家(占

3、已披露总数的1.9%),如图1所示。企业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也采用了不同的语言。报告结论按照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为有效即“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的有146家,占已披露总数的55%;而45%的企业采用了“基本有效”的提法或未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做出结论。其中,披露为“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有效”的有74家,占已披露总数的28%;披露为“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的有14家,占已披露总数的5%;未按照格式指引的要求明确有效或无效的有32家,占已披露总数的12%。详见图2分析。此外,报告中披露内控缺陷的有3家,约占已披露总数的1%;未披露内控

4、缺陷的有263家,约占已披露总数的99%。(见图2)鉴证报告分析调查显示,在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52%的企业(13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中,有126家披露了鉴证报告(占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意见公司总数的91%),有13家未披露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占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发表鉴证意见公司总数的9%)。然而,13家未披露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的公司,在自我评估报告中提及鉴证结论的有9家,另外4家在上交所网站未找到披露的鉴证报告及意见。详见如图3分析。在年报中说明已聘请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的139家上市公司中,鉴证报告明确控制有效的有102家(占披露公司总数的73%),未明确有效意见的33家(占披露公司总数的24%),另外4家在上交所网站未找到披露的鉴证报告及意见,故无法判断其鉴证意见,详见如图4分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鉴证所依据的相关专业准则各不相同。安永远东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谢明发认为,“这些差异使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报告与披露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对比性和可参照性。随着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正式发布,企业在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估和报告披露方面有了更清晰的指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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