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绪论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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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法医学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临床法医学教研室 刘技辉教授 前言一、教育目标与教学目的二、教学内容与教学安排三、学习方式与学习方法 1.思维方式 2.法律意识 3.职业技能 第一章 绪 论 内容提要 临床法医学的定义 临床法医学的学科地位与研究范畴 临床法医学任务与工作内容 临床法医学鉴定与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三、临床法医学定义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四、临床法医学的学科地位 第二节 临床法医学任务与研究的内容 一、临床法医学的任务 (一)为司法诉讼提供医

2、学证据 1.为刑事诉讼提供科学的证据 2.为民事诉讼提供科学的证据 3.为行政处理提供科学的证据 (二)为立法提供医学方面的科学依据 (三)为司法提供医学方面的科学依据二、工作内容 1.现场勘验 2.活体检查 3.物证检验 4.书证审查第三节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概念 临床法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委托机关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所见的事实或现象进行的检查、分析、鉴别和科学判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鉴定结论是法律上七大证据之一。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1.个人特征 2.伤害情况 3.生理、病理状态 三、鉴定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担

3、任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3种: 1.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医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 2.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 3.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一)鉴定人的义务 (二)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及所有资料,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有权要求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3.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 4.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充足,又无法弥补将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 5.鉴定结论由鉴定人负责,集体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 6.鉴定人与案件双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四、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1.案件的受

4、理 2.了解案情 3.法医学检查 4.现场勘验 5.制作鉴定书 五、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根据鉴定委托的程序和鉴定的内容不同,鉴定的种类可分为: 1.常规鉴定 2.补充鉴定 3.重新鉴定 4.联合鉴定六、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 鉴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一般记录 记录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人姓名,委托日期,被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工作单位、送检资料、鉴定事项、检查时间、地点、在场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2.案情摘要 摘录发案的时间、地点、案情经过及有关调查资料。 3.临床资料摘录 包括伤后主要症状、体征、临床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临床诊断、治疗经过及既往史。

5、 4.法医检查记录 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大小用尺测量,形状按几何学要求描述,部位按解剖学记载曾记录中不宜用诊断术语或结论性用语。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分项记录。 5.分析说明 根据检查结果,结合临床资料,按鉴定事项的要求,用通俗易懂精炼的语言文字进行分析说明,以解答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鉴定问题。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信,基于准确客观的检查结果和科学的分析说明。因此第(4)、(5)两部分是鉴定书的核心,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司法机关和(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容易提出质疑的部分。表格式鉴定书虽然简单明了,由于受篇幅所限难以作充分地分析说明,不宜采用。 6.结论 根据检查结果和分析说明作出的结论。最后,署明鉴定鉴定人

6、所在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并签名、盖章)及鉴定完成时间。七、临床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有关鉴定案件的受理问题 2.如何应用临床资料的问题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的问题 第四节 临床法医学历史与展望 一、临床法医学历史 二、临床法医学现状 三、临床法医学展望 临床法医学发展的趋势、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趋势 1.临床法医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临床法医学的建立反映了学科发展的需要 二、临床法医学的特点 1.临床法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应用医学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其职责和任务却截然不同。 2.临床法医学涉及的面广、难度大临床法医学内容包括人出生以后到死亡前所

7、有涉及到法律所要解决的医学问题,它涉及到医学的各个领域。 3.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复杂临床法医学鉴定时,鉴定人将面对委托人和当事人,各自持有不同的诉讼心态。三、存在的问题1.临床法医学作为独立学科虽然已建立了十几年,但由于国内外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其如何发展需要继续探讨、研究。2.临床法医工作者的素质亟待提高。3.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 相关知识介绍一、司法鉴定决定权的问题 司法鉴定权属于法定权力一部份,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权、司法鉴定执行权、司法鉴定管理权。这里主要讲司法鉴定决定权,它关系到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和采用

8、。 (二)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主体(三)法医学鉴定人与专家证人 法医学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受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并承担法医学鉴定任务的自然人。专家证人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专门问题的自然人。因此,所谓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即使是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法定证据,只能作为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或提交司法机关审查。至于是否审查和采信,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司法机关作为证据采信,应说明采信的理由。但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属于法定的证据,其鉴定结论司法机关必须予以审查,如不予采信的应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四)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

9、与否,不能简单的用后一个鉴定否定前一个鉴定,上一级的鉴定否定下一级的鉴定,职称高的鉴定人否定职称低的鉴定人结论。判定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必须通过司法审查和其它证据的证明确认。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有以下三种方式:1.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2.实质审查: 主要审查鉴定的主体资格、能力、知识、水平等;鉴定的客体是否与案件相关,资料是否完备;检测手段是否客观、先进、准确;分析说明是否可信、充分。 3. 出庭质证: 随着新的庭审制度的实施,由过去的审问式改为控辩式,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帮助审判人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一种重要形式。 (五)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形式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形式根据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结论确信程度分为确定性与盖然性结论。对于盖然性结论应通过其它证据进一步证明(调查确认的问题)。 确定性结论又分为:(1)肯定性结论与否定性结论。(2)条件性结论与分析性结论。(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问题1.司法鉴定界定2.鉴定人出庭的问题3.鉴定结论有误的责任问题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如何 解决的问题5.鉴定人员与机构组成的问题(医 疗部门)第一章 思考题:1.临床法医学的概念2.临床法医学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3.临床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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