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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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摘要: 为了爱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固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送审稿,并曾于2007年8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发邮件至以下地址: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爱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固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

2、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样规定 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六条 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

3、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第七条 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第八条 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治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形。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核查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关联方事项:一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二关联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三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差不多情形;四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住宅、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要紧负责人、主营业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公司实际操纵人及其变更情形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节 投资人资格 第十一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4、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稳固,且有盈利;二具有连续出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纳税记录;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原那么,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许多于20亿美元;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5、四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五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股权变更和质押 第一节 股权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总额不足10%的股东,应当在转让意向书或者协议书签署后的10日之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进行股权变更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2个月内未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

6、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布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内控体系比较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治理水平;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九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的,应当自收到法院冻结的

7、裁定或者拍卖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法院告知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节 股权质押 第二十二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东质押股权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治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并于完成质押或解质押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方法第

8、二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六投资人信用记录与纳税纪录;七投资人的实际操纵人情形说明;八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9、明;九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退出股东的名称、差不多情形及减资金额;四新增股东需提交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六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进行占股本总额10%以上的股权转让,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转让

10、协议;二受让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或者增资的证明材料,受让方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三保险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方,需提交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布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首次公布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二首次公布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的方案;三首次公布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1、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条 全部外资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总股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的股权治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方法,擅自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取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令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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