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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业务基础知识(学员用书)前言随着银行业务与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经营理念的转变和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运用, 银行管理模式和柜员劳动组合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分散型“传帮带”业务培训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员工业务培训的需要。为了更好的辅导新员工通过课程学习,理解和掌握银行柜台会计业务的基本规定和基本规程,掌握会计业务基本核算要求,具备基本的上岗能力,我们组织编写了会计业务基础知识一书,分为教师用书和学员用书。本书分为会计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与通知存款五大部分, 主要有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招商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构成。本书的主要特
2、点如下:1、银行业务知识有效性。编入本书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识都是目前有效的,对于目前仍适用的规定中个别已经失效或不符合实际的内容作了说明。2、银行业务操作实际性。本书编写资料来源于各分行的工作实践,从银行业务实际出发,介绍各项最实用的银行业务知识。3、新员工应知应会。本书立足一线柜员应该掌握的会计业务基础知识,注重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突出业务基础规定。由于本书编入的业务知识有限,编写时间仓促, 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 敬请专家、学员批评指正。二九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会计法 . 5第一节会计基本原则. 5第二节会计核算 . 6第三节会计人员基本要求. 8第四节法律责任 . 8第二部分票据法
3、 . 9第一节票据基本规定. 10 第二节银行汇票 . 12 第三节商业汇票 . 15 第四节本票 . 20 第五节支票 . 22 第六节法律责任 . 27 第三部分支付结算办法. 28 第一节支付结算基本规定. 29 第二节汇兑 . 31 第三节委托收款 . 32 第四节法律责任 . 33 第四部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概述. 35 第二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36 第三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与撤销. 46 第四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其他相关规定. 48 第五部分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 50 第一节单位定期存款. 50 第二节单位通知存款. 53 第一部分会计法【学
4、习目标】1、了解会计核算基本原则2、了解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内容概要】1、会计基本原则2、会计核算3、会计人员基本要求4、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基本原则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
5、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二节会计核算一、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
6、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如下图1-1:图 1-1: 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七、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八、 会计账簿登记, 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 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九、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十、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三节会计人员基本要求一、从事会计工作
8、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四、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9、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四节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介绍了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要求。希望通过本章的学习, 掌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思考题】如果单位领导要你违背会计原则处理会计账
10、务,你会如何处理?第二部分票据法【学习目标】1、了解票据基本规定2、了解票据种类【内容概要】1票据基本规定2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3本票4支票5. 法律责任第一节票据基本规定一、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三、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并出示票据。四、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五、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六、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七、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
11、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九、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十、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十一、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十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
12、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十三、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十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十五、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13、,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十六、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二节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
14、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如图 2-1)图 2-1: 二、基本规定(一)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 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 全国联行往来 ” 的银行机构办理。(二)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清算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以上(一)(二) (三)条基本规定
15、都出自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五条。地区性银行汇票如浙江省辖银行汇票等。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相关规定如,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的浙江省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四)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 银行汇票 ” 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该规定出自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六条是对于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五)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该规定出自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
16、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按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的汇票处理。(六)申请人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 结算业务委托书 ” ,并在“ 结算业务委托书 ” 上选择业务类型 “ 汇票”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七)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缴存现金或通过个人结算户转款,并指定代理付款行名称, 在“ 金额” 栏先填写 “ 现金” 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上填明“ 现金” 字样。以上(六)(七)条基本规定是我行在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稍加调整。一是将“结算业务委托书”作为“银行汇票申请书” ;结算业务委托书是我行结合原电汇、信汇、汇票和本票的多种申请书,设计的一种重要单证,具体样式见本教材第三部分图3-1。二是添加了“申请人须缴存现金或通过个人结算户转款”具体要求。(八)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能按正常业务受理。该规定是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将原“银行不予受理”改为“银行不能按正常业务受理” ,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