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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条例增值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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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条例 增值税管理办法增值税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增值税管理条例(二)增值税管理制度增值税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二、适用范围适用华能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三、职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四、内容和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税率:(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4.2.2条款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A.粮食、食用植物油;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C.图书、报纸、杂志;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4.除本办法4.13条款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因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办法4.2条款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1)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6.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7.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8.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4.8.1.3条款规定的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0.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办法4.12条款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销售额比照本办法4.6、4.7条款的规定确定14.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办法4.2条款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1)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5)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17.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18.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1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O.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2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B.销售免税项目;C.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D.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E.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F.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管理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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