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 养老保险历史沿革及主要政策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社会保险法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规定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统账结合阶段(1995.101998.12)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制度完善阶段(2006.7开始)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国发1978国发19956号国发200538号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作出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缴交劳动保险金,工会部门负责管理文革”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1969年,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成为“企业保险”1978年,经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省政府赣政发1980217号文件具体贯彻)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退休制度进行了规定规定退休费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按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最高为80(建国前参加工作,工薪制),最低为60。
1986年赣府发(1986)19号文又加法退休补助费,比例最高为20退休人员退休费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比例+规定的津补贴应注意的是:对建国前参加工作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简称建老人员)计发比例到100,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为:1.参军2.地下革命工作3.享受供给制统账结合阶段(1995.101998.12)n 1986年1月,省政府颁发关于江西省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64号),确定在我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各地陆续开展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市县级统筹和大集体企业县级统筹p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n 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要求,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完全积累模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底至1987年,我省各市县均相继建立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1989年劳动部发文统一了机构名称n 1988年3月,我省各县区陆续开展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p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国发1978104号n 1989年劳动厅、财政厅等五部门颁布了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按完全积累模式可以参加养老保险n 与此同时,我省还启动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分别下发了关于中央部属、省属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的通知(赣劳社险【1988】第14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1989】13号)p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n 1990年我省对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了全省统筹,并在全国率先全面实行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要求应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n 至此,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在统筹层次上,全民企业固定职工实行全省统筹,其他企业职工实行县级统筹基金管理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88年以前的县以上大集体职工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缴费办法为:企业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21%,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的1%(个人缴费实行初期,为方便操作,设定了几个固定金额的档次)一种是针对劳动合同制工人,88年以后的县以上大集体职工和非全民职工的,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式,企业按参保职工本人工资的18%缴费,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费。
当时两项基金是分别管理的,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挪用p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n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个人缴费制度在全国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n 1995年9月底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标准都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 p退休费用统筹阶段(1986.11995.9) n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省政府以赣府发19955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贯彻50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同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p 统账结合阶段(1995.101998.12) 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n 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n 全面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
缴费基数从“双基数”变为“单基数”缴费比例基本统一n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n 改进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的计发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平稳过渡”的原则,新人和中人的养老金高低与本人缴费多少挂钩p 统账结合阶段(1995.101998.12)p 统账结合阶段(1995.101998.12)n 国务院6号文件推出个人帐户二种模式,我省实行“大帐户”模式,帐户结构为3.8.6,即个人缴费的3,单位缴费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8,单位缴费按设区市岗平工资划入6,帐户规模为17%n 50号文计发办法为:n 老人老办法n 新人月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n 中人月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物价补贴)【第一部分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个人帐户养老金】n 计发的养老金实行托底,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n 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n 国务院6号文件推出的个人帐户二种模式给全国参保人员流动造成了障碍,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将两个办法归于统一。
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的基本内容:n 实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统一n 统一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统一为11%n 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n 赣府发199914号文件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n 14号文件在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调整的同时,计发办法也相应调整为:l 新人养老金=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人帐户养老金)l 中人养老金=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底前本人工龄)(过渡性养老金)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n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的同时,为解决一些特殊群体参保缴费问题,期间省政府,省厅先后下发了一些文件,主要有:l 1998年,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原中央行业统筹移交省级地方管理工作l 2000年,根据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12家省属农垦企业按属地参保l 2003年,解决市县农垦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
新人养老金=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人帐户养老金)l 为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赣府厅发【2003】3号文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n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的同时,为解决一些特殊群体参保缴费问题,期间省政府,省厅先后下发了一些文件,主要有:l 1998年,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原中央行业统筹移交省级地方管理工作l 2000年,根据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12家省属农垦企业按属地参保l 2003年,解决市县农垦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新人养老金=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人帐户养老金)l 为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赣府厅发【2003】3号文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l 解决应保未保单位参保补缴和已参保单位欠费滞纳金收取问题的赣劳社养(2004)32号文件和赣劳社养(2005)6号文件2000年,根据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12家省属农垦企业按属地参保l 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法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赣府厅发200528号,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规范事业单位参保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凡属财政拨款(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将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l 为建立养老保险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赣劳社养(2005)13号文件对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平均指数计算办法进行了调整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缴计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不带薪上学、领取失业金、以个体身份缴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当年指数,按实缴费月数计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应征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年度,不计当年指数,按实缴月数计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p 统一并轨阶段(1999.12006.6)n 200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
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为:新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所在设区市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1%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p 制度完善阶段(2006.7开始) “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p 制度完善阶段(2006.7开始)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p 制度完善阶段(2006.7开始) 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不再执行因中断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往前推的规定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41号文和14号文新老计发办法采取对比,设置五年过渡期,省厅又下发了赣人社字(2011)243号文件设了五年过渡期逐步补差。
2013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36号),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计发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