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章程(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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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 *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大街2号*广播电视台院内第四条 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第五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经营范围:影视策划与制作,庆典策划,婚庆礼仪,户外广告

2、制作与发布,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与维修,其他相关业务。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广播电视台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万元。出资方式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二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

3、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三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

4、、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第十四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5、。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6、,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

8、、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

9、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10、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六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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