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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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09年10月23 口,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创业板市场在党 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正式启动。一年多来,创业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 体平稳,板块特点逐步清晰,截至2011年3月22 0,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93 家。创业板对创业和创新的示范、引导作用以及在落实口主创新国家战略,促进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而的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创业板作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 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 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

2、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此类公司股本 规模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和对薄弱,更 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 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索,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 管措施。2009年以来,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深化对创业板公司运行规 律的认识,及时研究和总结监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进行监管制度和手段 的创新,相继发布实施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半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首

3、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一超募资金使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JL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业务指引等多项业务规则、指引和备忘录。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 准,完善纪律处分口律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打击和遏 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确保创业 板市场快速、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4、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 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 准)。二、基本思路(-)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 原则:第一,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 口 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 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 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 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

5、板和 主板严格。第二,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 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 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 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吋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 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突出对重

6、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本所对2007年至2010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件的案情事实、处分对象等情 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据统计,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的案例中,认定重大 事项临吋信息披露不及吋、不准确的为15次;认定资金占用的为8次;认定未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的各6次;认定业绩预告、快报违规的3次;认定 程序不合规、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不配合监管的各3次;认定违反承诺1次、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股东大会未按期召开的各1次。可见,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 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 项,这也是本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公开谴责标准 中,突

7、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三)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公开谴责标准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 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 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 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1、量化标准注重可操作性。对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扌口保等重点违规行为,本 所主板和中小板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形成-套统一的量化标准,经过市场的检 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此两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基本采 用了原有的量化标准,并针对创业板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使Z更具针对性。2、

8、刚性标准贯彻上位法要求。对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未按期披 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在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中均有要求证券交易所处理或公开谴责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类上位法规中 有明确规定或证监会有明确要求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刚性、确定的标准。3、弹性标准体现监管灵活性。对于上市公司非常见的尚需在监管实践中继 续积累监管经验的事项,则大多采用弹性规范,要求违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 程度的,方可予以公开谴责。相应地,在附则中规定了本所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考 虑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此外,还规定,对虽未达到规定的公开谴责 标准,但具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9、罚、本所纪律处分以及导致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或非正常停牌且情节严重等情形的,本所可以予以公开谴责。丄述 弹性标准和规定,既给予市场相对明确的监管预期,又不搞“一刀切”,充分发 挥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灵活度和主动性。三、公开谴责标准的主要内容公开谴责标准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 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本所对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二)信息披露违规1、明确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2、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第四条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 进行分析概括,剔除公司解散、股权分布

10、等特殊情形后,纳入公开谴责标准。3、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临吋报告违规处分具体标准 中,针对上市公司违规较多的几种情形,将信息披露不及时明确为滞后时间超过 规定H期10个交易H的情形,并对不真实、不公平披露等的标准予以明确。4、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原则进行明确,在数量标 准上,为使得相关标准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对截至2010年9月1日 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为标本进行了测算,规定了违规涉及利润和净 资产绝对数值的量化标准。(三)规范运作违规1、针对资金占用、违规扌保,公开谴责标准借鉴了本所关于对存在资 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11、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规定了明确的公开谴责量化 标准。2、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列举了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量 化指标,触及指标的将被公开谴责。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的,纳入公开谴责范围。4、规定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5、规定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履行义 务,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四)附则1、明确交易所在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吋考虑的情形, 并将其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同时规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虽未达到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符合一定情形的,本所可以予以公开谴责。2、为充分保护为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附则中还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 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 规定向本所中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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