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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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县中粮汕脂工业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 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作业场所。2职责:2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2公司安全办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 的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3安全办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员工定期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 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规定和操作规程。2.4安全办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制度、告知制度、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 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站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口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5安全办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配备与发放,辅料采购部负责防护用品 的采购。2.6生产部、物流部、甜控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7 1程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等项H的相关职业健康工作。2.8行政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9人力资源

3、部负责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吋,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为员工办理工作保险,缴纳保险费。3.职业健康彳3.1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要求3丄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3.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3.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5符合其他相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3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健康要求3.2.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H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H (以下 统称“建设项FT)可

4、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工程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费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2.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H工程部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 专篇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2.3建设项H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半纳入建设项H工程预算。3.2.4建设项H在竣工验收前,工程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H竣工验收吋其职 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依法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5、文件后,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2.5工程部必须将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 复文件报送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3职业危害监测3.3.1公司每年至少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半存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向员工公布,并向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3.2公司安全办负责H常的职业危害监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3.4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与防护设施管理3.4.1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

6、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 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3.4.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4.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小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 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4.4每年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在岗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3.4.5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4.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3.4.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 业;3.4.8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7、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 用品。3.4.9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己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5职业健康培训3.5.1员工上岗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健康培训。3.5.2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3.5.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公司生产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 培训。3.6职业危害宣传3.6.1公司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作业

8、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6.2定期向员工公布公司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结果。3.6.3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醒FI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 示说明应为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3.6.4公司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时,应为向员工提供小文 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 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7.1公司为所有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3.7.2员工离开公司吋,公司应无偿为员工提供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4附则作业场所: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 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 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H身疾病 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 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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