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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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相关问题探析本文关键词:探析,货物运输,海上,火灾事故,相关本文简介:摘要:在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本文内容:摘要:在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

2、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火灾危及船货安全时,船方应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同时船货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尽快明确火灾原因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宜接受担保,应避免行使货物留置权。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火灾;货物留置权;适用法律;Abstract:Intheeventoffireinthecargocausingpartiallossoftheshipandthecargo,unlessitcanbeprovedthatthecarrierisatfault,heisexemptedfromliabilityforthe

3、particulardamage,thegeneralaveragewillbesharedbythebeneficiaries.However,whetherthecarriercanclaimdamagesfromtheconsigneeforthedamagecausedbythefireorclaimthelienonthegoodsdependsontheliabilityofthecargoowner.Therighttoexercisethelienmuststrictlymeetthestatutoryconditions.Whenfireinthecargojeopardiz

4、esthesafetyofthecommonadventure,theshipownershallpromptlydeclaregeneralaverage,whileatthesametime,theshipownerandthecargoownershallpromptlyfindoutthecauseoffireinordertodeterminetheresponsibility.Theshipownershallaccepttheguaranteeandavoidtheexerciseoflien.Keyword: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sea;f

5、ire;lienoncargo;applicationoflaw;2018年3月6日,马士基旗下运力高达15262TEU的集装箱船“马士基浩南”(MaerskHonam)从新加坡前往地中海途中在印度洋发生严重火灾,大火造成四名船员身亡,造成该轮前舱的所有集装箱货物全损(货损情况不详),该轮船体的前半部分严重损坏,目前这艘船已在阿联酋被切割成两半,然后计划在2019年2月开始运往韩国现代重工船厂进行重建。1据报导称此次火灾有可能是国际班轮史上最严重的集装箱船火灾。截至目前,笔者未见该次火灾事故的报告,对火灾的发生原因尚无结论,也未见后续事故处理及赔偿的相关报道。笔者检索到的因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火

6、灾而引发的案例较少,一方面可能因为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火灾属于低概率事件,另一方面大量的纠纷也可能未诉诸法院裁决。但因火灾引发的船货双方的民事责任及可能涉及到的索赔纠纷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什么是火灾?在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火灾”后如何确定火灾发生原因?船货双方如何明确责任?收货人可否因货物“火灾”造成的损失向船方索赔?承运人可否因货物着火造成的船舶损失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可否对船上货物行使留置权?笔者在已有的相关司法案例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现有规定,围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的上述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今后类似的纠纷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7、一、火灾的界定及原因(一)火灾界定何谓“火灾”?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海商法均未对其确立定义,只是笼统地在承运人免责事项中规定了火灾免责。中国多数海商法着作在论及火灾免责制度之时,亦少有对火灾定义进行界定,着重点多为论述火灾后船货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分担。现代汉语辞典认为“火灾是指失火造成的灾害”。杨良宜先生认为,“火灾指的是明火的燃烧,而不包括没有火焰的高温现象。”2司玉琢教授认为火灾至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空间位置上火灾是指火发生在不该发生的地方,第二,在物理状态上火灾必然有燃烧而不包括发热。3台湾地区张新平教授认为,“火灾包括自然之火,譬如雷击致生之火灾,以及人为之火,譬如船员烟蒂致生火

8、灾。至于灭火造成之损害,譬如被灭火器撞及、被水溅湿等亦列入火灾损失中,固不待言。惟火灾系指实际上已燃烧(flame),若仅止于自身发热者(spontaneousheat),不在此限”。4综上,笔者认为火灾可以界定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有两个特征:其一,“失去控制”,是火灾不同于一般的“火”的根本区别,“火”的规模超过了人所能利用和掌控的程度,并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灾难;其二,“燃烧”,火灾应该是有明火产生的事故,单纯的高温发热而未达到点燃程度的不能称为火灾。5(二)火灾的原因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是明确船货双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从事件发生的行为主体角度可以将引起火灾的原因

9、分为两类:人为或非人为。“人为”的原因则要区分人的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过失又要区分为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而“非人为”的火灾,除了通常理解的“天灾”外,还要作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包括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具体而言,在船舶海上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为原因导致的火灾通常归因于托运人或者承运人本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即船长船员的过错,如托运人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自燃,因货物中混入易燃物品引起的起火,如因船上电线陈旧漏电而起火,或未尽谨慎义务发现船舶不适航而致航行途中发生火灾。过错的区分对承运人责任的承担有实质性的影响,故意情况下承运人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

10、担全部责任,且不受责任限制保护;而在过失情况下,依据海牙规则及海商法的规定,除非索赔人能证明火灾系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导致,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即使不能免责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2.非人为原因导致的火灾第一,由于货物特性引起自燃所致,如货物本性容易积聚热能引起自燃进而引起火灾造成货损。但要注意的是,对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散热不善引发的火灾则不能归入此项,积载不当说明是人为原因导致的火灾。第二,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如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雷击起火、发生船舶碰撞导致货物的爆炸及火灾,如2018年1月6日,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与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

11、生碰撞,导致“桑吉”轮全船失火并最终沉没。3.原因不明的火灾海上运输中货物发生的火灾往往由于抢救不够及时、充分使得很多证据材料被焚灭,而通过事后取得材料无法推断出火灾发生的真正原因,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来分担责任。二、“火灾”所致损害的责任规则因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往往会造成船舶、货物的损失,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前者指因为火灾直接导致的船舶与货物损失,如货物被火烧毁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船舶因着火而导致的船体的损失;后者是指船长船员为了共同安全(灭火),有意和合理地采取(灭火)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因灭火而导致的货物的进一步损失或

12、船体的进一步损失以及为灭火而发生的救助拖带等费用。(一)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免责由于海运活动空间的特殊性,使得海上火灾救助难度更大而被视为航行过程中的巨大威胁。特别是在木质船时代,火灾的发生给船货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虽然现代船舶船体材料的使用已经不容易受火灾的毁灭性打击,但是船舶海运所需的动力材料、海运货物等的危险性却越来越高,火灾肇始引发进一步的爆炸也会给船货带来致命的打击。6鉴于此,19世纪国际社会即确立了的火灾免责的航海观念,认为船舶所有人对航行途中的船舶欠缺管理控制能力,无法掌控船上发生的火灾等灾难性事故,为减少航运风险对航运业的影响,故确立火灾免责制度。海牙规则首次在国际

13、社会统一规定承运人对非本人过失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免责,也即作为“不完全过错责任制”的两项事由之一得以建立。海商法关于火灾免责的立法承袭了海牙规则。根据海商法第51条第2项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火灾免责权利必须是火灾并非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对火灾发生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决定能否适用火灾免责的关键。因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导致灭失或损坏,除非货方(托运人或收货人)能证明该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致,否则承运人对此免责。海商法下的“本人”过失必须是承运人自身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不在其内,即火灾案件中承运人对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不负责任。由于承运人往往是航运公司,谁是承运人“本人

14、”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实践中大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观点认为承运人“本人”仅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所有权的经理人,而广义观点认为承运人“本人”指参与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的人。7笔者认为在判断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时宜采用广义观点。关于火灾发生的阶段与地点,往往不局限于海上运输途中,也包括因运输需要而发生在岸上的火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财保浙江公司)诉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代位求偿纠纷案”中,8财保浙江公司认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因火灾事故产生的货物损失免责,是指对在海上运输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承

15、运人可以免责。涉案货物因火灾事故发生灭失的事实发生在港口的码头仓库,并非发生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特有风险,对此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但上海海事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并非完全属于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灭失的火灾事故,无论是发生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还是发生在陆上,其意外性、危害性都是一样的。只要火灾事故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均应免除承运人对于因火灾事故发生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是对于因火灾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中国目前使用的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uase1/1/81),9其中承保范围最小的主险平安险的第1条“责任范围”中,承保范围共有9项,其中第2项规定:“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国际上另一个广泛使用的保险条款是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其中的C条款对应着人保公司的平安险,在其承保范围中,包括“火灾或爆炸”。因此,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着火、失火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因火灾产生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因为发生火灾,船长船员为了灭火所产生的损失与费用,包括为了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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