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工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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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助理工作描述篇一:法官助理职责安排龙母法庭职责安排-郭信主法官助理:1、负责法庭报账。2、辅助书记员送达难以送达的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3、协助开车办理案件。4、负责谢伦审判单元开介绍信及出差派车等。5、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及开庭、庭后调解。6、草拟裁判文书。7、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8、负责谢伦审判单元的上网裁判文书。9、县法院,裁判文书盖印、领取缺的材料、快递及回执。10、负责郭信主的网络学习。11、负责制作张贴法庭开庭排期表。12、负责法官交待的其它工作。篇二: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

2、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

3、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

4、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法官助理在法官的

5、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

6、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性事务: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1)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总之,法官助理

7、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

8、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的原则;(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9、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HttP:/m.CsmaYi.Cn/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

10、,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一)遵守宪

11、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篇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二)2002年7月,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2007年12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8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

13、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2+1”和“1+1+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审判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和法律文书的修改定稿上。全国其他一些正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采取的配比模式(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3+2”模式,昆

14、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2+2”模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2+2”的模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3+3+2”模式等,它们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处于试行推进阶段,其定位、职责等尚待法律认可确定,理论代写论文界和实务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对于我国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已为多数人认同。事实上,法官助理制度十余年的试点工作,在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这一凸出矛盾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让审判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应地减轻其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的审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官助理的现实需求量,高校法学院如能做足准备,主动介入,与人民法院一起推动这一制度的深远发展,确保法律事务HTTP:/m.CsMaYi.Cn/(辅助工作)人才梯队建设良性循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其对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国法治进程建设、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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