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解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摘要】双重劳动关系现彖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双 重劳动关系是一种违法现象,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却又受到部分劳动行政法 规、规章的支持和保护双重劳动关系者严重地侵害了国家、集体和自身的利益, 扰乱了市场,破坏了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清理已刻不容缓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 隐性 显性 违法 清理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冇双重身份和享冇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 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 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 性到显性的过程双重劳动关系虽然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但是也应 该有其被清理且消亡的法律要求一、隐性双重劳动关系社会现彖的产生和发展在劳动力的安置和流动都必须 由政府统一安排的计划经济时代,双重劳动关系没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80 年代初,国家出台了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组织起來就业又 开始成为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金业的用工形式由此而被激活,隐性双重劳动关 系也由此而悄然兴起,并具体表现在两部分人身上:一是部分被反聘到原用人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
在法理 上,退休人员和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被称Z为一种“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其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死亡丧葬抚恤费等,都是原劳 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果其“聘用合同”的内容,也都是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工作、 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例如,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 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 遇等权利义务因此,其“扮演”着这样的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作为原劳动关 系发展的一种结果,享受着退休者应该享受到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又作为原劳 动关系的一种延续,被反聘到原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单位,占拯着本来不属 于他们的劳动岗位,由此所产生出的双重劳动关系形式,都具冇实际的法定内容, 且一直发展至今二是被当时的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的企业“停薪留职者”和“第二职业 者”这些“停薪留职者”和“第二职业者”的劳动关系都合法地保留在其所在 金业,而自己却被允许到社会上另谋其职,并又取得合法身份,从而使自己处在 隐性的双重劳动关系状态之中,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双重劳动关系者之一,同样 一直发展至今。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暂行规定》,其规定国营 企业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冇规定的以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 制,从而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实行了几十年的固定工制提出了挑战,并 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破三铁”活动,但由于配套措施跟不上,特别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不健全,导致“破三铁”的破产,大量的富余职工仍被沉积在企业内,成为 隐性失业者,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我们今天的卜•岗职工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冇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提出了企业不能把富余职工推向社会的原则,规定了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措施: 1.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 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3.职工距退休年 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中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休养,职工退出企业休养 期间,曲企业发给生活费;4.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口J以临时 调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以上这些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即都可以合法地享受企业发放 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死亡丧葬抚恤等,也都可以到社会上合法地谋取 其职,其不但都是标准的双重劳动关系者,而且这种双重劳动关系还被国家以法 规的形式确立和保护了起來。
与此同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还根据自身利益 之需要,创造出了 “两不找人员”和“挂名职工”等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更 有甚者,许多青壮年变着法拿到医生证明参加到了提前病退的行列,他(她)们 在享受着病退人员应该享受的一切待遇的同时,又凭年轻力壮和工作经验的实 力,竞争到社会上有限的就业位置;企业则在门身利益的驱动(企业可由此不缴 纳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费,提询病退者养老保险则由社会统筹)和国家默认的前 提下,公开违反国家规定的“五年”的法定条件,让青壮年职工提前病退,使社 会统筹养老金不堪重负,导致养老金收入与支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199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中规定:1・用 人单位应与其富余职工、放长假的职工签定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应与其放长 假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 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国家劳动规章的规范下,用人单位纷纷和以上的这些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 同,而这些和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享受着一定待遇的劳动者,则又纷纷到社会 上去寻找到了口己的就业“位置”,形成一方是法定的但却无劳动过程的劳动关 系,另一方则是冇其劳动过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局面可见,如果说80年代的隐性劳动关系者仅仅是一部分的话,那么90年代的 隐性劳动者则有扩大的趋势;如果说1993年国务院的规定》仅仅是对一部分国 冇企业的双重劳动关系者进行保护的话,那么,1995年劳动部的《意见》则把 全社会的双重劳动关系者都保护了起來当时的双重劳动关系虽已貝有一定的普 遍性,但曲于受到法规和规章的保护,并呈一种隐性状态,所以法学界并未把之 当作一个问题,也未有人提出质疑二、显性双重劳动关系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近儿年来,“下岗”成为了老 百姓议论的中心话题和社会的神经中枢以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的《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木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1998年8月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强国冇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 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牛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统简称为《通知》)为代表,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将借 助再就业服务中心这种形式,开始向公开失业过渡,标志着国家对下岗现象进行 全国人调整的开始。
1998年8月的《通知》将应该和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界定 为: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 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 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冇在社 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o由此可见,国家确认的“下岗职工”指的都是国有 企业的职工,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是无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享受下岗职工 的待遇的或者说,国冇企业下岗职工仅仅是社会双重劳动关系者中的一部分, 而非全部1999年2月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该进入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木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 该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 务中心不签协议的职工,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 应当与其及吋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 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法成立半年多的时间里,国家针对一部分下岗职工既到再就 业服务中心领取生活费,又到英他单位就业,领取劳动工资的现彖开始进行规范, 也才开始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提法和探讨。
也止是在这个时候,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双重劳动关系才从隐性走向了显性,从此,我国隐性双重劳动关系露出了 水面与此同时,为保住其国有“身份”,一部分职工下岗以后并不到再就业服务 中心报到和签订I■办议,而是和企业订立口头协议,请求企业把自己的名字保留在 职工名册上,不要企业的任何待遇,企业和口己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口己 支垫曲于职工的请求并未影响到企业的任何利益,所以不少企业都欣然和职工 订立了这样的口头协议,我国隐性下岗现象也就由此而产生三、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儿点思考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说,双重劳动关系是随着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而产 生的,两者Z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者來说, 则是处在“两难”的困境之中首先,双重劳动关系者(指下岗者)既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又损害了自身和 国家的利益可以说,凡双重劳动关系者一般都是生活困难者,这些劳动者在社 会上积极寻找职业,依靠白身劳动能力养活白己和家人,不愿进入或不能进入失 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的队伍,也不违法乱纪和犯罪,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但减轻了 国家的负担,而且也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减少了社会改革的阻力,维护了社会 的安定I才I结,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新的用人单位不和下岗者签 订劳动合同,(或者说由于下岗者冇着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生 活费的支撑,所以新的用人单位是否与Z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所谓),所以双重劳 动关系者不受法律之保护尽管其在新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到一个劳动者所应该 享受到的一切法定权利,所得到的极其低微的工资待遇,也仅仅只是自身所创造 价值的极小一部分,但由于享受着“双重待遇”,所以即使劳动权益受到如此的 侵害,他们也“不敢”和不可能依法申请仲裁同时,下岗职工在原用人单位或者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的仅仅是基木生活 费,而非原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 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费,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非100%) 为基数来上缴并记入个人帐户的,也就是说,下岗职工将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要低于在岗职工所以,如呆下岗职工在隐性就业的过程中,将劳动关系转到了 新用人单位的话,那么新用人单位就应该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 的百分比來为其上缴社会保险费,再加上职工本人缴纳的百分比,那么,下岗职 工将来就能享受到较高的社会保险待遇另外,虽然国家规定下岗职工下岗期间一切费用实行“三、三制”(财政、 企业和社会各三分Z-),但实际操作起来则多为国家财政来支撑。
这样,作为 具有双重劳动关系Z卜•岗者來说,在其隐性就业期间,不但口身劳动权益得不到 切实保障,而且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壇加了国家的负担例如,截止到1999 年的3月为止,武汉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达7. 5万人按人年 均388元计算,毎年武汉市政府需拿出近3亿元;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6000多 工作人员的每年的工资、福利和各种办公费用近1亿元[1]其次,双重劳动关系者(指卜•岗者)既搞活了市场,又破坏了市场的秩序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当年工人阶级的贡献永远分不开今天,为了社会改革的需要, 他们牺牲了自身的劳动权;为其生存所迫(特别是夫妻子女都下岗者家庭),他 们不得不“忍辱负重”地去从事一些无保障的苦、累、脏、险的工作,以及服务 性的第三产业的工作,从而方便了群众,搞活了市场但是,由于下岗职工处于 隐性就业状态,导致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其就业数据,以至干扰了国家对失业形势 严峻程度的准确把握,从而扰乱了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例如,江苏省已实现再就 业的近10力名下岗职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还不到一半;纺织系统6000多名下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