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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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驾入刑分析本文关键词:分析,毒驾入刑本文简介:第四章毒驾入刑分析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2014年3月26日晚上,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派出所联合建设路派出所,在鹰城广场路段、光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中心街农业银行路口等重要路段对来往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当晚10时50分许,在光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设卡点,正在逐一排查来本文内容:第四章毒驾入刑分析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2014年3月26日晚上,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派出所联合建设路派出所,在鹰城广场路段、光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中心街农业银行路口等重要路段对来往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当晚10时50分许,在光明路与

2、建设路交叉口设卡点,正在逐一排查来往的机动车时,突然驶来一辆卡其色本田小轿车,民警拦截了这辆小轿车并准备对这辆车进行检查。驾驶人自称是鲁某某,民警对鲁某某进行了询问。但是在询问过程中发现驾驶人鲁某某言语颠三倒四、精神异常兴奋甚至手舞足蹈。民警怀疑情况异常,遂将该驾驶人鲁某某带到光明路派出所进行详查,并对其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驾驶人卢某尿样呈阳性,事后查明驾驶人当天使用过具有依赖性的精神药品。事后经行为人供述他以前也曾服用过此类药物,当时服用后会些许精神兴奋但并没有达到过如此严重的程度。(二)争议焦点。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仅限于刑法所规定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类型

3、。当然,这里我们将要探讨的毒驾行为也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其中一种。我们都知道,直到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了,毒驾却依然没有入刑。一直有学者主张毒驾不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还是对社会公共安全来说,其危害性都是相当高,鉴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应该将毒驾入刑。但是,呼吁毒驾入刑的学者却忽略了我国目前要将毒驾入刑所面临的困境。那么,毒驾入刑其时机是否已经成熟,毒驾入刑目前存在的困境有哪些?在目前的国情之下,又将如何有效地规制吸毒驾驶行为?二、毒驾行为性质的分析。要想准确地界定毒驾行为,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这里所说的毒品的范围。毒品的类型包括传统的和新型的两种。传统意义上的毒品多是以罂粟植物为原材料加工制

4、作而成的,如鸦片、海洛因等。新型的毒品则多是化学合成物,相比之下其种类更是繁杂。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毒品不仅包括这些传统和新型的毒品,还包括那些易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服用精神药品的的人大致分为两种即出于医疗目的和出于非医疗目的。一些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治疗某种疾病服用精神药品然后驾驶机动车出行,由于这些人主观上并没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恶意,因此不应该将其认定是毒驾行为。17但是我们认为,在我国相关的交通法则中,并没有将这种情形排除出毒驾之外,并且如果从主观恶意上来进行分析,那些不遵医嘱随意用药的人的主观心理又该作何解释呢?对于这部分人,笔者认为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并

5、且不得不说行为人对于这种危险状态至少算得上是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我认为应当将上述的药驾行为纳入毒驾的讨论范围。一般人都把毒驾行为理解为行为人吸毒后又开车的行为。这一定义虽然直观但是对毒驾行为的界定过窄,因为我们不能把那些没有吸食毒品但是有毒瘾的患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排除在毒驾行为之外。研究表明,各类毒品毒瘾发作之时都会有一些不尽相同的症状,大致表现为:情绪暴躁、攻击性强、浑身发抖、难以自持、心情郁闷沮丧甚至有自杀倾向等等。由此看来,行为人虽未吸食毒品,但在毒瘾发作之时其危险程度绝不亚于在其吸食毒品之后。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将毒驾行为狭隘地理解为吸毒后又开车的行为,还应该包括那些有毒瘾的患者驾驶

6、机动车的情况,因为这些人随时都有毒瘾发作的可能性,所以这些人驾驶机动车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很大程度的威胁,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是行为人服用了一定量的药物,足以影响其正常的精神反应,使其不再具有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但是行为人却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都应该被认定是毒驾行为。除此之外,行为人在未戒断毒瘾的情况下,也是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在这种情形下驾车当然属于毒驾行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纵那些无视交通法规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人。三、毒驾入刑的困境。(一)毒驾入刑违背刑法谦抑性。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由来已久。自日本学者平野龙首次提出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后,这一理论

7、也得到了我国刑法学者的支持,如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等。18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以称得上是一剂猛药。一方面将某种行为入刑能够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刑罚的适用也是一定程度上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不适当地适用刑罚容易造成人们内心的惶恐不安,这样反而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刑法的谦抑性通俗来讲就是要求刑法要保持克制。刑法的任务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护人权,二者看似相互对立却是彼此融合,要实现二者的平衡就需要刑法时刻保持矜持的姿态。在其他制裁手段能够对某种行为实行很好的调控的情况下就不要随意地去插

8、手干预,只有在其他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无法对某种行为做出有效裁决的情况之下,才不得不动用刑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从本源上来讲,法律是属于社会制度的一种,因此法律的修订增减也一定是由社会现实生活所决定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与此同时各种新形式的犯罪也纷繁复杂,这些新型危害行为的出现多数与科技的进步密切相关。如新增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就是与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有关。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应运而生,这一点没有人能够否认。也正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出现才使得修改法律成为必要。因此对于各种新型的危害行为该如何规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还有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

9、可以对那些情节比较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进行约束。如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行为,通过道德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则更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还有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19除此之外,法律内部也是有层级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民法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而行政法和刑法则是国家权力在起作用。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其行使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这样才能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不至于侵犯到个人自由。两种权力有着各自的分工,在行政权力对某种危害行为无法有效地进行调控的情况下才会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得行政权力架

10、空或者使刑罚之手伸得过长。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新型危害行为的规制有过度依赖刑罚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信息网络发达,某一事件一旦在网络上传播一时间便会人尽皆知,随之而来的是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谴责,媒体和网民的力量之大是不可小觑的。面对这样的状况立法者习惯于通过立法的手段使其入罪,从而达到安抚民心平息民怨的目的。但我认为这是一种畸形的立法理念,将法律条文的增减仅仅建立在民众一时的情绪之上是危险的。目前社会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逐渐开放也不能保证不会有更多新形式的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例如,根据相关报道,一些人在开车的同时为寻求刺激进行摸胸手淫等各类行为,更有甚者

11、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口交。据科学研究表明,人体在出现性高潮之时会分泌出大量多巴胺成分,这种物质会使人体产生快感但同时也会使人思维的敏捷度和自我控制能力严重下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危险性是可想而知的,难道你能说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就比毒驾行为或者是醉酒行为小吗?但是,难道也要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将类似这些种种危险驾驶行为都通通入刑吗?我想这种做法会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锄强扶弱情怀,总习惯于运用感性思维去同情某些受害者,甚至有的人只是随声附和,而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考虑。究其原因,还是法治观念的缺失,不得不说近些年来的许多新型危害行为入刑

12、就是这样形成的。笔者认为,新型危害行为要入刑必须遵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首先要求某行为入刑能对遏制该种行为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其次要求再没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来代替刑罚。具体到毒驾入刑上来讲,首先,要考虑将毒驾行为入刑能否有效地遏制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张毒驾入刑的学者认为将毒驾行为归入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只要行为人实施毒驾行为,一旦被查获就会面临刑事处罚,这样从根本上遏制了毒驾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减少因毒驾行为所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20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度地夸大了刑法的震慑作用。事实上,刑法的威慑作用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体现的,刑法在充分体现其威慑作用之时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一旦实

13、施刑法所不允许的某种行为被抓获的可能性非常大。这种情况主要是打击那些本来存有侥幸心理的人,使得他们因此不敢再实施此种犯罪行为。2、行为人一旦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将会非常重。一个正常人都会对刑法的这种严厉程度心存畏惧,这种内心的畏惧使得他们不敢轻易地去实施犯罪行为。3、行为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虽然实施某种行为不容易被抓获,即使被抓获也只会受到轻微的刑事处罚。但是行为人由于内心有种对法律的敬畏和道德的约束而不敢犯罪。抑或是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害怕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主张毒驾入刑的学者经常将毒驾与醉驾进行比较,认为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醉驾因此理

14、应入刑。这里首先要说明一点,一种行为只有在被进行否定的价值评价并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后才能称之为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才能称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严谨的。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拿醉驾行为与毒驾行为进行一番比较。与毒驾不同,醉驾行为被查获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对醉酒驾车行为人的检测方式十分便捷,仅仅使用酒精呼气检测技术即可。相比之下,毒驾的检测技术却是不够成熟的,现有的检测方法主要是尿液检测,然而进行现场采集尿液非常不便,如果运用此种检测方法进行大面积排查的话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不符合高效执法的要求。此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交际活动都离不开饮酒这项活动,喝酒在中国本身就是

15、一种传统的民风,并不违背道德更不会违反法律。饮酒的人群也比较广泛,一旦将醉驾入刑就会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影响,使人们迅速认识到醉酒行为的危害性也就会避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毒驾行为则与之不同,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毒驾行为人多是顽固的瘾君子,他们漠视法律,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约束力较低。21并且吸食毒品多会成瘾难以戒断,一旦停止吸食便会痛苦不堪。所以,将毒驾比照醉驾入刑企图用拘役或是罚金的刑罚手段去遏制毒驾行为不可能会收到醉驾入刑那样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其次,要考虑是否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代替刑法来遏制毒驾行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毒驾行为日益猖獗的原因。近些年来,以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

16、品大肆泛滥,究其原因是这些新型毒品多是化学合成物,生产成本低,方便吸食携带,查获难度加大。根据公安部2013年推行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吸毒人员三年内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检查到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被注销驾驶证。可以看出,与之相关的法律对于毒驾行为的惩治还是非常严厉的。然而,根据社会调查显示,长途货运司机,夜班客运司机以及出租车司机用吸毒的方式来提神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是公安交管部门对毒驾行为监管不严,执法力度不够。综上,打击毒驾行为,当务之急是要贯彻落实相关的行政法规,加强公安交管部们的执法力度而不是头脑发热地将一切都寄托于刑罚手段之上。综上所述,毒驾入刑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也能对毒驾行为进行很好的规制,因此将毒驾入刑从根本上就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二)毒驾入刑面临技术困境。首先,根据上文所述,我们认为毒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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