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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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全文母婴保健法情况汇报按照关于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708号)和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要求,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卫计办函*89号)文件,对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通过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9年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颁布

2、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全面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条例作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贵州省母婴保健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加强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把母婴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计划。一是成立由省至县的政府妇女儿童专门工作机构,二是制定

3、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即“两纲”,母婴保健的各项工作是“两纲”的重要内容,“两纲”将“一法一条例”进一步目标化、规划化;三是各级政府按照“两纲”要求,把实施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2010-*年,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防治等项目目标纳入了目标考核内容。多年来在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等要求。“一法一条例”和“两纲”的实施,使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既得到法律保证,又得到政策措施保证。二、加大投入,促进母婴保

4、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面向群体、面向基层”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的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我省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不断加大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且把母婴保健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近2年全省有20个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国家发改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还有的地方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改扩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贵州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规划(2012-2016年),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院/所)在(2013-2016年)建设规模约290220平方

5、米(新建277517平方米、改造12703平方米)。估算总投资92795万元;(中央安排71664万元,地方配套21131万元);我省准备将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大额救助纳入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经过2年来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已经在最后审批阶段。政府重视和母婴保健事业投入的增加,对促进我省农村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主要妇幼卫生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住院分娩率为98.06%,孕产妇死亡率22.44/10万,(低于全国23.3/10万的平均水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2.96,(接近全国12/的平均水平);2013年对全省49.1万农

6、村妇女进行宫颈癌筛查,确诊宫颈癌47例,发现癌前病变(CIN-)873例,诊断子宫肌瘤1096例,对查出的阳性病例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纳入新农合的大病报销范围。2013年对全省43万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检测率分别为97.11%、96.97%和96.96%,并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2013服用营养包儿童数42440人/月,累计发放营养包447349盒(1342万包),营养包发放率94.31%。2013年全省共对33.39万例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和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共筛查CH可疑阳性1467例,

7、确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85例,苯丙酮尿症8例。均得到及时治疗;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母婴保健力度完为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贵州省卫生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助产执业许可审批的通知(*卫妇幼发1999472号)、贵州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发200591号)、贵州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贵州省管理办法(*卫发200592号)、贵州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卫办发2006134号)、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卫发2008131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8、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0915号)、贵州省爱婴医院评(复)审规范(*卫发2009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卫发201068号)、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卫办发201143号)、贵州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卫办发201283号)、贵州省卫生厅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机构清查等文件;制定了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卫发201055号)、贵州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发201056号)、为了落实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

9、计划(2002-2010年)实施方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实施细则(暂行)(*卫发200590号)。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有据可依。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情况省和州(市)根据贵州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方案每年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考试和校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行政审批必须是从事产前筛查(诊断)须经设区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

10、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确把握准入标准,对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证,并取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目前,我省已合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未合并的妇幼保健机构?个,婚前医学检查?个,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个,助产技术?个,结扎手术?个,助产技术?个,终止妊娠手术?个。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婚前医学检查?人,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人,助产技术?人,结扎技术?人,终止妊娠手术?人,。五、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情况我省1998年颁布的贵州省母婴

11、保健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004年6月,贵州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贯彻规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通知指定*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省内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引产、死亡新生儿监测等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张贴“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生育”、“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等标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厉处罚。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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