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下文是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爱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正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公平,不受地区、行业和全部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嘉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赐予爱护和嘉奖 其次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询问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依据审验结果,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需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筑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询问工程师。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平安、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托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选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选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其次十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但总承包单位必需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担当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次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 其次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方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方法执行 其次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状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猜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方法 其次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其次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其次十八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需与中标价格全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平安管理 其次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需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需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商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平安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平安监督权: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 (三) 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需向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必需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平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消灭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需担当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实行平安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实行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平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询问、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托付单位托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担当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进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托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商定对托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供应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询问单位受托付单位托付,按合同商定向托付单位供应资料信息和询问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托付单位托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托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托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托付,主持招标,对托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赐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