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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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论文参考 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当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开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开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开展阶段的必然结果。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开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根底的信息技术的创造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

2、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广泛应用,那么向我们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即互连网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基于互连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在技术、经济高度兴旺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那么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本钱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

3、势在于消除了横亘于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商务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孕育了无限的商机、它借助全新的手段,获得全球性竞争的优势、采用新型的商务模式,使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电子商务正以它巨大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开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不仅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而且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国际间的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电子

4、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中、在国际贸易本钱控制中、在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中、在国际贸易宣传方式中,还是在国际贸易售后效劳中,都具有无比的优势。以电子商务为根底的国际经济贸易正成为21世纪主要经济增长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世界上广泛采用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规那么,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那么。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调整的范围有限,实际上,电子商务

5、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相比,差异主要集中在于信息的传递、表达方式的不同。 确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身份是顺利进行买卖的前提,即交易双方首先要鉴别对方的真实身份,这就是身份认证制度。而承当网络上身份认证任务的组织被称为认证机构。当参加电子交易时,双方各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商务证书时,需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经认证机构验证,验证合格后,然后签发证书。证书上记载的工程必须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其公开钥匙等。在电子交易进行时,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交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方可以要求认证机构验证双方的身份。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以数据电文能否

6、被视为书面文件,就成了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开展,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他们 在存储介质、表现形式及可信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设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离不开跨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传递,也就是有关要约与承诺信息的传递,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该承载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信息

7、何时何地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力的问题。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有两种差异较大的分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平衡此冲突的根底上采用了送达生效的原那么。但是,由于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往往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到达对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使用电子商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关电子数据传递问题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规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进入发端人所控制的系统外的另一信息系统为准;收到时间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时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对数据电文的发出

8、和收到地点,那么分别以收件人和发端人设立的营业地的地点为准,如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对根底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没有根底交易,那么以主要营业地为准,如无营业地那么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何地成立,往往关系到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判别问题。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因此对于此类合同的成立地点的判别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直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未涉及此类问题

9、,但是根据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点的原那么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对待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全不同的思路。所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表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时收件人的营业地,而与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实际所在地没有关系。 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影响到以何国法为根据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那么,同时,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那么。 买卖合同 雷慧婷 120301021017 国际商务会计(3

10、)班 20XX级 国际商务会计 会计与金融学院 20XX年 6 月 14 日 摘要.3 买卖合同与总那么的关系.3 买卖合同解读.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4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5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5 .6 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解释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最后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那么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那么都买

11、卖法.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那么性规定中,有很多规那么都是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那么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 根据买卖合同与总那么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那么的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

12、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2.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那么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假设未按期付款,应承当违约责任. 根据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

13、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2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2.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

14、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置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置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置. 2.4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2.5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

15、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2.5.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5.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2.5.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置权.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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