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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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些情况 合同法案例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哪些情况 某公司发布广告称招聘业务员。李某应聘。面试时,经理告知李某说,业务员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以了解产品。李某同意。 入职时,李某填写了入职表,岗位为业务员。企业拿来生产部的合同让李某签署,但李某未签。双方因此没有签订合同。 入职后,李在车间做了三个月。期间,经理找李某谈过几次话,并曾说有人反映李某做事比拟慢。三个月期满,李找经理要求回到业务部,未得到许可。李辞职,并举报到劳动局。 企业在招聘时要遵守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并有告知员工真实“工作内容”的义务。本例中,从经理前后行为看,似乎是认为李某不适合做业务员。 但无论企

2、业是有意打着招业务员的旗号招聘生产部员工,还是企业在面谈中发现李某更适合做生产部员工,经理都应该在面谈时告知李某人职后的真实“工作内容”。 经理在面试阶段便告知候选人人职后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但三个月结束后,却不允许李某回业务部。这种做法已经违反面谈时企业对员工的承诺,违背了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告知义务。 在本例中,如果员工申诉,要求企业安排其到业务员岗位,或要求企业赔偿其实际损失,其主张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面谈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的磋商过程。法律要求合同磋商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进行磋商,而老实信用必须有证据证明。因此, 1)在面谈过程中,对关键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署是十分必要

3、的。 2)如果企业在面谈中发现候选人更适合就任其它职位,应当明确告知候选人,取得后者同意,并应当作书面记录,比方让候选人重填带有新岗位名称的申请表等。 3)如果企业在候选人入职后改变了想法,希望候选人改就其他职位,应当与候选人协商,按照转岗处理,并作出有双方签署的书面记录,比方与候选人就转岗及转岗程序达成的协商意见。 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哪些情况? 面谈时,企业应当将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告知候选人: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平安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工单位与候选人面谈,属于互相了解情况并磋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法

4、律规定这个过程必须本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进行。劳动第8条明确列出了上述七项具体的法定告知情形。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项劳动报酬,通常并没有预先确定的数字,需要企业与候选人在面谈中协商确定。经过这个商定的过程,企业便已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项规定了“有问必答”的情形,即员工问就必须答;员工不问,可以主动告知也可以不主动告知。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及法律界通常的理解,这些是指用人单位的资质、规模、规章制度。比方,用人单位是国有、私有还是跨国公司?营业额有多少?人员有多少规模?劳动纪律、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什么情况?有没有签订集体合同?这些情况事关候选人未来的职业开展或工作条件,属于劳动者有知情权而用工单位有告知义务的范围。但这些情况较为繁琐,所以法律规定是“有问必答”。如果劳动者在磋商时不关心这些情况,企业不需要在磋商阶段履行告知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局部,企业在人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条、第8条。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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