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N96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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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能繁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 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 0头以上;(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

2、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 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 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笫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 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

3、囊尾坳病、猪 副伤寒、猪圆环病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 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

4、事行动;(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母猪;发生重 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八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096。保险金额二每头保险金额X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

5、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条 自木保险期间开始Z日起30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 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费二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吋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吋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tl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

6、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tl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Z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

7、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 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 检

8、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箸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Z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

10、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1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 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五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二每头保险金额X死亡数量(二)因高传染性疫病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二(每头保险金额一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X死亡数量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 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

12、法区分保险数 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

13、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 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H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

14、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tl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

15、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ZFI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 通知之口起三十口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 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H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述 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屈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 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二)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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