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价值取向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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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的价值取向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王聪 xx年7月 第9卷第7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ul.xxVol.9No.7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王 聪 (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摘 要:立法的价值取向将决定一部法律的整体风貌,但我国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却并未能更多地关注该问题。 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开展历史来看,其立法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家庭(社会)利益本位向家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开展的过程。未来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应与整个民法典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在实现家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根底上完善个人财产制,使整个制度系统化。 关键词:价

2、值取向;家庭(社会)利益;个人利益 夫妻财产制度曾是财产法律制度的组成局部,它是依附于夫妻关系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制度,并随着社会文明开展而逐步从财产法律制度中突出并别离出来而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虽然现代社会爱情是婚姻家庭生活的根底,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财产”都成为婚姻关系维系的重要因素,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夫妻财产的归属与分配己经成为婚姻关系缔结终止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它已经成为首要问题。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必当与社会生活相协调,应能直接表达出该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而通过对这种价值取向的研究也能发现立法的缺乏与亟待完善之处,同时为下一步的立

3、法开展提供正确的思路。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新中国成立后,纵观我国六十多年来的法制演变历史,可以发现其价值取向的脉络走向。 (一)家庭(社会)本位的立法阶段 受前苏联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模式的影响,新中国在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该法仅有一条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未加以明确规定,但“家庭财产”这一用词显示其范围应是极为广泛的。 证明其仍侧重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以维护社会利益。 我国上个世纪的婚姻立法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将夫妻

4、个人所得、婚前财产等都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婚姻存续期间几乎所有财产都是“家庭公有”,这是对个人私权自治原那么的侵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立法价值取向,固然有前苏联婚姻法的影响,但主要原因还是由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他、文化因素的影响。” (二)家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的立法阶段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飞速开展,夫妻财产的内容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更加复杂。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相当锋利,局部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越来越为民众以及法学研究者所诟病。在

5、此背景下,我国于xx年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以及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者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并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备受关注的是新增的第十八条,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表达了“个人化演进”的趋势。自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在 xx年、xx年和xx年出台了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三 个解释,进一步饱满和完善了婚姻法的内容。 从上文对本世纪几次婚姻法的修改、解释的分析可以看出: 1950年的婚姻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 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处理第一和第

6、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第三种家庭财产”,所要重点保护的是社会弱 1对于法定财产制,立法在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根底 上,通过财产制的建立和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的细化来表达对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兼顾。 势群体广阔妇女的利益,更重视的是家庭关系的维护,家庭和睦才是社会和谐的根底。该法所表达出来的正是家庭(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 1980年,我国公布了新的婚姻法,虽较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上有了较大进步,但从立法价值取向来看,仍然属于家庭(社会)利益本位。虽然其对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共有财产进展了区分,也表达了对一定范围内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可以说在一定

7、程度表达出对个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但因为 2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地位,对约 定的形式、效力等做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这就突出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强调了个人意志自由、个人利益自治的价值取向。 3个人财产制的建立以及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的扩大都 说明法律越来越关注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双方不会因结婚而丧失对自己财产的权利,也为女性实现独立自主打下经济根底。同时像“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等的规定也防止一些人利用婚姻骗取钱财,也更符合现代追求独立自主,强化个体意识的时代特征。 1980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商品经济还未得到充分发 展,封建的婚姻家庭观还在社会上占主流,重家庭轻个人的思想仍是时代的主流意识。该法所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以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规定可以清楚104 4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仍然彰显我国婚姻法对家庭(社 会)利益的重视,初步实现了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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