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一章 总 则(共4条)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条是关于本规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TSG(规程、规则、细则)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过程和产品种类)适用范围:过程-----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种类-----按《特种设备目录》:按种类/类型/品种目录关系,具体如下:起重机械4000/桥式起重机4100/(通用桥式起重机4110、电站桥式起重机4120、防爆桥式起重机4130、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冶金桥式起重机4150、架桥机4160、电动单梁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8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和防爆梁式起重机41A0)等,共10个品种。
注意:1、新的起重机械分类方法见GB/T20776-2006《起重机械分类》:起重机械/(轻小起重设备、起重机、升降机、工作平台、机械式停车设备5种);起重机/桥架型起重机/(梁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桥式起重机/按使用场合分[冶金起重机(地面加料起重机、料箱起重机、铸造起重机、脱锭起重机、揭盖起重机、夹钳起重机、板坯搬运起重机、料耙起重机、锻造起重机、淬火起重机、加热炉装取料起重机、电解铝多功能起重机、电解铜多功能起重机)、堆垛起重机/(桥式堆垛起重机、巷道堆垛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2、桥式起重机以型号为基本覆盖单位,起重机明确型号后还必须明确属于的品种隶属关系: 种类/类型/品种/型式(型号)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本条是关于本规程适用范围(地域)和内容内容: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范围:中国(除港、奥、台)境内生产、使用;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不在此列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的例外要求目的是鼓励起重机企业产品创新,为其另辟溪径同时又明确对其提出了的控制要求:1、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2、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是设计文件鉴定的雏形之一有利于企业创新,同时有能其结果进行有效(提前)控制另外,此条考虑到试制、试用大多是是合同产品的现实用户在合同评审时也应注意第二章 一般要求(共16条) 第五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本条是关于起重机设计的规定该条款是设计过程的法律法规输入之一一)安全-----涉及强度、刚度、稳定性、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电气保护、基础等;(二)可靠-----涉及结构和零部件的疲劳强度和寿命、电气元器件的可靠性和寿命等;(三)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1、要确认所选择起重机的使用场所:用途和工作级别①用途-----通用桥式起重机4110、电站桥式起重机4120、防爆桥式起重机4130、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冶金桥式起重机4150、架桥机4160、电动单梁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8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和防爆梁式起重机41A0)等冶金起重机4150(地面加料起重机、料箱起重机、铸造起重机、脱锭起重机、揭盖起重机、夹钳起重机、板坯搬运起重机、料耙起重机、锻造起重机、淬火起重机、加热炉装取料起重机、电解铝多功能起重机、电解铜多功能起重机---新标准13种);堆垛起重机/(桥式堆垛起重机、巷道堆垛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41A0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梁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8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②工作级别------起重机整机、机构、结构件、机械零件工作级别2、要确认所选择起重机的使用环境:包括起重机供电电源的情况、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是否有易燃易爆机腐蚀性气体、轨道安装情况等;3、要确认所选择起重机的界限尺寸(如通用桥式起重机应满足GB/T7592-1987《通用桥式起重机 界限尺寸》);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 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此条是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要求之一由375号文件转化而来一)、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达到本规程+ JB/T 7688铸造起重机;(二)、额定起重量75t以下:按本规程有关要求;注:这也是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型号之一三)、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2、同时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提示]: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型号与通用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及电动葫芦型号应不同;2、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是钢丝绳电动葫芦的一个型号,吊运熔融金属的梁式起重机是相应梁式起重机的一个型号第七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起重机制造的基本许可要求:(一)、制造许可包括制造单位许可和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1、制造单位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申请A级制造许可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制造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公告;2、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主要针对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320t以上)、进口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等;3、样机的许可程序有例外:经受理后即可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属于违法制造;4、许可范围:制造地址、型号规格、有效期等;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起重机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的采用和制造责任起重机制造单位的责任:1、对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2、对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文件:(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本条是关于起重机制造企业产品出厂文件的规定,由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一)、起重机械出厂时应至少附有以上5个方面的文件,这是制造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前提这些资料也是起重机在安装、改造、维修、拆卸等活动的重要资料,也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或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判断依据的重要材料,产品出厂时,必须随产品附带注意:《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TSG Q7002-2007、TSG Q7001-2006中对设计文件的解释不一致,应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解释为主第九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型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 (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构件合格证明;(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 (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项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见附件A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的要求,共七个方面,信息量较丰富,这也是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由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1、产品质量证明书现有具体的内容和格式,除本质量证明书(封面)和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外,其余的格式作为参考,但是总体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的要求,其中具体的项目,根据实际设备定第十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具体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三)安装说明及其要求;(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七)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八)安全注意事项本条是关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的内容规定至少八个方面,由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第十一条 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室内,无司机室的应当设置在明显部位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名称按特种设备目录,型号在标准上已有、按标准,标准上没有、企业可以自己定,最好与型式试验机构等商定;(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B);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特种设备目录中已定4位)、制造单位代号(×××××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域代码2位和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制造年份(××××4位)、制造顺序号(××××4位,超过4位用A或B表示)17位数组成。
(三)产品编号;(企业自行编制,必须具有唯一性)(四)制造许可证编号;(新申请的样机制造许可证编号为受理书编号)(五)额定起重量;(起重机允许吊起的重物,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质量总和)(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七)跨度;(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由起重机的使用等级U0-U9和载重状态Q1-Q4决定)(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起重机随其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和分组,分为:Ⅰ类:煤矿用起重机;Ⅱ类:除煤矿外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