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义务]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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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为您编辑了何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一文,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一、对一切义务概念的提出在著名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比利时诉西班牙)中,国际法院第一次 正式而明确地提出对一切义务的概念。在该案中,比利时请求法院判决西班牙政府的行为违 反国际法,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比利时股东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了论述自己的主张, 比利时提出,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其境内的外资提供保护,违反这一义务将导致国际责任的 产生,这种义务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对一切义务。对此,国际法院认为,当一国许可外国投 资或外国国民进入其领土时,它必须对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并承担给予他们一定待遇的义务。 但这

2、些义务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尤其应当在一个国家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义务和 那些在外交保护领域里针对另一个国家而产生的义务之间作出一个必要的区分。前者是所有 国家关切的事项,这是由他们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就所涉及权利的重要性而言,所有国家 都可被认为对保护这些权利享有法律利益;它们是对一切的义务。例如,在当代国际法中,这 种义务产生于宣告侵略行为和火绝种族行为为非法,和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规则,包 括免受奴役和种族歧视。这些相关的保护权利中有一些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余 的则由具有普遍性和准普遍性质的国际文件所赋予。法院的这一论述得到了所有参与案件 审理的法官的认可,因而被奉为关

3、于对一切义务的经典阐述。二、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发展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之后,国际法院开始在许多案件判决和咨询意见中提及对一切义务的 概念。距离巴塞罗那公司案审理完毕后仅仅1年,国际法院就在关于在安理会做出第276号 决议情况下南非在纳米比亚继续存在情况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再次提到了对一切义务。 法院认为,结束南非在纳米比亚的委任统治并宣告南非在纳米比亚统治的非法性,这是对所 有国家宣示此种情势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意义。南非在纳米比亚的统治 已经被宣布为非法,联合国非成员国也应该按照决议的内容行事。而在澳大利亚诉法国核试验案与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把对一 切义务作

4、为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之一。两国试图证明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是一项正在出 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这种规则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为了证明这项规则具有此种性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提交给国际法院的起诉状中将这项规则与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对一切义 务进行了比较,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并指出两者之间的六点相似之处:第一,不在大气 层进行核试验的义务与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对一切义务一样,都具有绝对的性质,前者在国 际法文件中被表述为绝对的义务,后者被表述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义务第二,对一切义务 反映了社会利益,这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被称为所有国家关注的事项第三,对一切义务保护 的是人类基本利益,而巴塞罗那公司案

5、中国际法院列举的对一切义务的类型都属于人类生命、 安全和健康这些基本利益;第四,对一切义务含有禁止性的内容,而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国际法 院所列举的对一切义务的四个类型也都是禁止性的;第五,对一切义务不是针对某些特定国 家的,而是针对整个国际社会,这与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论述相同;第六,与对一 切义务相关的权利为各国共同拥有的权利,而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也认为,所有国 家都对保护对一切义务享有法律利益。尽管两国花费了很多笔墨来论证这一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认为本案的标的已经由于法国单方而做出不再进行核试 验的承诺而不复存在,因此没有必要针对两国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判

6、。就这样,在对一切义务 有可能在国际法院中获得进一步讨论机会的时候,法院却对它关上了大门。此外,在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中,法院指出,在和平 时期在别国领土部署水雷而不通知雷阵的存在,这违反了国际习惯法和人道法规则,这种通 知是一种对一切性质的习惯法义务,小田滋法官尽管反对法院在案件中的某些判决推理,但 他也承认对一切义务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在1995年的东帝汶案判决中,国际法院接受了民族 自决权规则具有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而应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这一观点,威拉区特里法官更是 在异议意见中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对一切性质的权利。而在1996年的防止及惩 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

7、适用案(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中,国际 法院针对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对意见认为,1948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所 设定的义务属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而应承担的义务。在著名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 中,威拉曼特里法官更是在自己的个别意见中更是从国际法内部体系的角度阐述了对一切义 务。他认为,当今的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国家利益和其他地方性利益, 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福祉。在应对这种超越诉讼国个别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法的视野需 要超出为纯粹当事人之间诉讼而制定的程序规则。当我们处理这个实行对一切而非当事方之 间的义务领域时,以个体的公平和程序合法性为

8、基础的规则可能是不充分的。对一切义务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国际司法领域,在国际立法过程中,对一切义务概念的精 神实质也在大量的国际法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关注。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 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 约法的维也纳公约都规定了国际强行法规则;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二读)中则明确规定了 严重违反国际法中强行法规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表明国际社会在立法层面也承认,存 在一种以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引 发相关的国家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起草工作的特别报告员詹姆斯 克劳福德在

9、2001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应该对对一切义务进行进一步 的研究,这得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大力赞同。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正式颁布的国家责任 条款中,对一切义务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阐述和界定。三、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由于国际法关于对一切义务的概念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要想对该概念进行界定, 显然有些困难。不过,通过对上述国际立法和实践中与对一切义务有关阐述的介绍,我们还 是能够从大体上掌握对一切义务的一些特点,如所涉内容涉及到国际社会或人类的整体利益、 具有绝对性、为各国所普遍认可、不存在与义务内容相对应的明确权利主体等等。据此,有 学者认为,对一切义务是各国公认的、为维护

10、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所必需 的,针对整体国际社会和明确事项的,依照国际法基本准则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绝对的 国际法义务。国际法学会则在2005年的克拉科夫(Krakow)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国际法对一 切义务权利义务的决议,该决议把对一切义务界定为:(a)殷国际法规定的义务:鉴于国际 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和对遵守条约的关切,这是一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应对国际社会承担 的义务,所以一旦违背了这项义务,各国都可以采取行动;或(b)多边条约规定的义务:鉴于 条约缔约国的共同价值观念和对遵守条约的关切,这是条约某个缔约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 应对其他所有缔约国承担的义务,所以一旦违背了这项义务

11、,条约所有缔约国都可以采取行动。至于对一切义务的具体范围,也即该概念的外延,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巴塞 罗那公司案中,国际法院列举了几项属于对一切义务的国际法规则,包括禁止侵略行为、禁 止种族灭绝、禁止奴隶制、禁止种族歧视等等。除此之外,国际法院并没有在其他场合中发 表对对一切义务范围或外延的看法。因此,对这一义务范围的界定更多是从国际法理论的角 度来进行的。如,詹宁斯和瓦茨在修订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时认为,宣布侵略行为和火 绝种族行为为非法所产生的义务和人的基本权利规则(包括禁止奴隶制和种族歧视规则)所产 生的义务,是保护这些权利的一切国家都有利害的义务。国际法学会在1989年圣地亚哥会

12、 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决议,该决议第1条规定,国家尊重基本 人权之保护的国际义务是属于对一切性质的,它是每一个国家基于国家与国际社会作为整体 之间的关系而负担的义务,而每一个国家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都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从国际 法院对对一切义务鲜有界定的实践情况中不难判断出,国际法院对于何种义务具有对一切性 质是十分谨慎的。不过,随着各国联系和交往的高度密切以及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不断加强, 对一切义务的外延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判决中列举范围之外的 一些规则,如海洋环境保护、臭氧层保护、民族自决权等,也开始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四、结论对一切义务是国际法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客观形势所演化出的一 种新型国际法义务规则,其主要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利益,如国际环境、自然资源、 全人类共同财产等。当该义务被违反时,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法律利益都被认为受到侵 害。对一切义务无法在国际法体系中单独存在,其实体内容依赖于国际法初级规则的规定, 其实现则有赖于国际法次级规则的实施。在现代国际法日益强调国家合作的背景下,对一切 义务的发展和适用,对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普遍性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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