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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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 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 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 告知被 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 面积、补偿方式 补 偿标准 安置途 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 抢种

2、的农作物或者抢建 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 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 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 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 上报。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 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

3、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 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 报 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 关报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10 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 地类和面积;征地补

4、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 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 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有不同意

5、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10个 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 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 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 批。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 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

6、由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 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 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 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予以公告

7、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 施。”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 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 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 范。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

8、于提高操作性 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 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 合法权益的事件。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 权益【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 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 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和保护手段:首先当事人对房

9、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 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 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 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 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

10、裁定据介绍规定明确了 “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 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 形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 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

11、定。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 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及 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 证 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2、住址及与强制 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 料。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 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 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 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 关。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 收补偿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 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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