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

上传人:奇异 文档编号:234563004 上传时间:2022-01-0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66.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论文]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民法,论文]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法,论文]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论文]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论文10000字民事权利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民法论文10000 字。在民法学体系中建构一个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无论是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 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当前,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中,民 法典的草案已经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无庸置疑,民事权利的类型及保护手段的规定是 民法典的核心,并将最终决定民法典的优劣成败,正所谓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 法律生活性的最后抽象。1然民事权利种类、名称纷繁复杂,内容变化不断,对

2、此,我们既不 能不加辨析地一网打尽,将其全部纳入法典之中,又不能固步自封地抱残守缺,死守民法通 则中规定的几种有限的权利类型。因此,对民事权利进行体系建构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我们在宏观把握权利框架的前提下,具体分析每项权利设立与否的实 益,进而在民法典中予以科学体现,对于我们制定一部法意久远的伟大法典至为重要;同时,摒 弃权利体系之外的非权利类型,对于在司法实务中抵制和遏制泛权化倾向与权利滥用倾向,也 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对于法学研究、教育和学习来说,科学的民事权利体系,使初学民法的 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2,对于顺利跨入民

3、法的殿堂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从法哲学角度看,对权利的划分应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而认清权利的三 种最基本形态及其相互关系。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 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 围内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应有权利是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 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各种最自由 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 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他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3亦即: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权利, 而

4、只是在表达权利。可见应有权利比法定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和广泛得多。法定权利 是权利的第二种基本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 以及对应有权利进行的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处理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 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 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形态。4从应 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权利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定权利是联 结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的中间桥梁,是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形态。在对权利的基本形态作出简略说明之后,接下来就涉

5、及民法上权利的形态问题。民法上 权利是法律上权利的种概念,因此民法上权利也应具有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 形态,当无疑问。但在现实的法律语境中,民法上权利则往往仅指法定权利,这点可由民事权 利的类型化研究看出。民事权利的类型化研究既是大陆法系的学术传统,也是支撑大陆法系 民法法典化的基石。大陆法系的立法理论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就能设计出一 部作为最高立法智能而由法官机械适用的完美无缺的法典。5基于这种对法律制度逻辑自 足能力的确信,实证主义法学家和分析法学家认为,实在法制度乃是一种全面的、详尽的、在 逻辑上自恰的规范体系,而且该规范体系为法院所可能面临的一切法律问题都提供

6、了答案。 6由上述观念所决定,大陆法系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化研究,其对象也只能是制定法上的权利,即法定权利,而不可能涉及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划分问题。很显然,立法者万能的神话在社会的法律现实中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而且也从来就没有 实现过。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 会为基础。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 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 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迭不值钱的废纸。7社 会生活瞬息万变、变动不居

7、,旧的利益形态在消亡,新的利益形态在不断涌现,法律滞后于社 会现实的时间差是不可弥合的。因此,制定法不可能将一切的民事权利网罗无遗。这就决定了 在制定法所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之外,必然还存在着尚未为立法者发现的、或虽发现但尚 未纳入制定法中的大量法外权利,即应有权利。立法者一方面应大力探寻和发掘现实生活中 人们在从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所出现的诸种应有权利,以扩大法定权利的 基础和来源,另一方面又应加强立法工作,以科学地确认这些应有权利,使之上升为法定权利。 8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民法上权利构成(民事权利构成)的剖析不局限于法定权利,而是扩 大至应有权利。如此界定有以下两个方面考

8、虑:首先,由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的关系可以看出, 应有权利先在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仅是对应有权利的确认、选择和归结,应有权利是法定权 利的属概念。因此,对应有权利构成的研究,必然内含着对法定权利构成的研究,二者并不矛 盾。若依大陆法系通行的立法理论,法律先存于权利,权利经由法律创设,并由法律之力予以 担保,任何利益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上升为权利,9则没有应有权利的存在余地,凡权利 皆是法定的。由此,权利的发展为法律所设定和阻滞,亦步亦趋,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法律专制 乃至权力暴政将由此形成,人类法治国的追求和大同的自由国理想也将是一个泡影。其次,应 有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人类权利感情、权利意识、权利观念皆发物于社会生活,与社 会发展同步,不存在滞后性问题;并且由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有本能的追求,往往会提出一 些前瞻性的未来权利要求,从而推动权利与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与此相反,法定权利则是一个 封闭的体系,滞后性是其固有品质。在某一既定历史时期,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由此决定了法定权利体系的不易变动性和封闭性,这对权利与法律的发展进步都是一个障碍。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民法论文10000字。更多详情请点击法学论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