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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备考笔记法硕专业课之法制史汉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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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备考笔记法硕专业课之法制史汉剖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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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备考笔记法硕专业课之法制史汉剖析1、 比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 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 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 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2、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 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 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 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 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 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 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 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 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 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 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 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 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 实的依据。

3、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 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 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 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 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 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4、录囚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 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 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 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 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 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 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 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 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 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 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 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5、 诣阙上书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 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

出现 “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 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 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 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 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 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 的积极意义的6、 鞫狱“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 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 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 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 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 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 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7、 覆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 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秦汉 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 徇私枉法、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汉代的中央机关 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 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 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

覆案” 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 可称是一种善制8、 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 规定公候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 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它体现 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 刑罚原则的体现9、 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 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 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 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 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 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 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10、乞鞫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 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 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 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 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 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11、 六条问事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 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六条”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 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 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 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 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主要是防止地 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 集权统治12、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经及法律 注释著作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 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 针对性和灵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 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弥补“律” 的不足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 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 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 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的道德精神,通常这种解释 之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春秋》经是汉代 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汉 代的“科”只不过是寓于律、令、比中的事条项目,而不 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真正作为独立法律形式的“科”, 是在三国曹魏时出现的。

13、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 7年下诏废肉刑, 进行刑制改革具体是:把黑京(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 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割鼻 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 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 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 刑)这样传统的墨、、非U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 变化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 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刑、斩左 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 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第二次 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董令》, 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 人等等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 笞刑而死者的数量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 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 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 令以及诽谤罪等总之,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 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 下了基础相关推荐:XX年考研中国法学历史专业复习捷径XX年考研金融联考大纲解析专家指导:农学考研统考“常考易错”点分析 更好的互动交流,请进入考试大论坛 轻轻一点,好资料即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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