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问题调查研究—以开封市为例摘要 民事检察监督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抗诉是民 事检察监督的主要运行方式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抗诉在纠正错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积极作用显著但是,检 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时程序运行不规范问题也不断凸显,负面影响不容 忽视解决抗诉弊端对于完善民事抗诉运行、促进检察监督制度的健 康发展和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化将产生积极影响关键词检察监督抗诉规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中国司 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法,第 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有较大的变动,其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内容 变化及影响颇大作为检察监督的主耍运行方式,民事抗诉制度也引 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概况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及诉 讼外有关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是民事检查 监督的主耍运行方式,民事抗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享有抗诉权是检 察监督直接的权能,即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等确有错 误,依据法定职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得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诉讼 职权。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 督是完全正当的;从现实的司法环境和法治发展水平看,人民检察院 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完全必要的《宪法》、《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权提供 了法律基础而基于中国特有的国情,特殊的国家权力结构、法治运 行模式和社会法律观念的发展又为检查监督的存在与运行提供了社 会条件民事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纠错、救济和保障等功能,借用 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了生效裁判出现错误的可 能①一方面,当事人为求得利己的裁判,总是有意无意地掩盖事实 真相甚至扭曲事实,干扰法官的认识,客观上难以避免判断上的错误; 另一方面,法官作为裁判主体,受其认识能力和水平限制,或者偏私 心理的影响,主观上难以达到判断的完全正确而对无法冋避的裁判 错误,当错误达到必须纠止的错误程度时,抗诉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 便得到体现任何人在诉讼中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而错误裁判 不能绝对避免,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权利得到救济 的机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抗诉监督由于其强制力,必然引起再 审程序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依靠民事抗诉检察监督又一次获得 了申明主张使权利得到救济的可能。
抗诉所引起的再审,并不是简单 地一味否定已生效的错误裁判,保障裁判的公正,维持生效裁判的稳 定,维护司法的权威才是其终极价值追求①二、民事抗诉问题的分析研究民事抗诉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抗诉的稳 健运行对于监督的有效性产生着积极作用O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进行抗诉时,程序运行一系列不规 范问题日渐凸显,负面影响涉及广泛,不容忽视优化民事抗诉制度, 调整抗诉运行不规范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课题一项制度设置的背后,蕴含着强大的思想活动民事抗诉制度的 良好运行,反映了人们对司法权威与尊严的追求,对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的价值追崇然而,有思维的地方就有出现错误的可能民事抗诉 制度的美好愿景,掩盖不住抗诉运行不规范的存在,(一)民事抗诉制度凸显的问题1・抗诉随意性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有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或 者调解书发现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应当提起抗诉依据现行法 律规定,生效裁判的特定情形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 审的事由,因此,当事人中请再审的事由即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 进行抗诉的原因。
纵观《民事诉讼法L 1991年颁布,规定检察机关 提起抗诉有四项事由;2007年修改,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有十五 项事由;2012年修改,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有十四项事由,即第 二百条和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总体上看,抗诉事由分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包括证据、事实、法律和审判主体等方面抗诉虽有法律 规范,但规定的过于宽泛化,给检察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活动空间, 为抗诉运行埋-K 了不规范的种子法律制度的好坏与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多少所 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共有六个条文是关于民事检查监督的 具体内容,其中,检察监督的运行主体、事由及方式都有描述暂且 不论抗诉运行主体等内容的科学性与否,抗诉检察监督的时间和次数 却没有确定的表达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权力行使无依据,制度运 行无限制①民事抗诉检察监督事由的宽泛化,时间和次数的无限制性,致使 抗诉随意性不断增加以河南省某市(受调研地)为例,2013年检 察机关抗诉的9件案件中,抗诉事由绝大多数属于实体性事由,实体 性事由的类别及判断标准又有所不同此时,抗诉案件数量较往年则有增长趋势,年增长率达20.45%2・抗诉效果微弱前文己述及,抗诉监督具有强制性,是引起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展 开,随着司法队伍人员素质的逐年提高,法院审判案件的社会认同度 也在日益捉升受调研地数据显示,当事人不认可法院审判结果而中 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近些年来下降率达到15. 27%o在再审案件的改判方面,与当事人中请再审和法院自行决定 再审案件相比较,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监督引起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则相 当低且逐年递减数值的变化,折射检察监督效果的减弱,检察机关 抗诉监督的成功率在逐年下降,原本微弱的抗诉效果,随着时间的推 移和实践的推进变得更加式微民事司法实践抗诉监督运行较大的随意性,使得抗诉案件数量渐 增,再审压力不断加大,而抗诉案件改判率则与之形成反响对比二 者数值的变化直观地反映了民事抗诉检察监督所凸显的问题矛盾的 加剧)民事抗诉问题形成的原因建国之初,由于政治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 基本仿照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模式,国家干预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检察 监督制度的设置中起着基础作用,而我国I古I有的传统权力观念和经济 条件又起到了推动影响①1・指导思想偏差“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这一 路线是正确的,是不容置疑的但“实事求是”不加分析地适用于司 法实践,以“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和“绝对真实”的价值追求指导 司法活动则其止确性就不再“绝对”。
从哲学上说,实事求是要求人们坚持不断地反复认识去探讨事物 的本来面冃,寻求一种客观的真实,反映认识的积极和能动性具体 于诉讼实践,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只是再现历史的过程,“有错必 纠”的思想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认识上耍求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改 正于错误认识不相符合的错误认识和判断,凡是与“绝对真实”存有 偏差,都应当子以纠正,最终导致抗诉监督不断推翻已生效裁判的稳 定,追求所谓的绝对公正司法活动具有特定属性,“实事求是”思 想的绝对化在司法领域难以寻觅供其存活的土壤检察机关片面追求 抗诉数量而忽视抗诉质量,重视实体处理而轻视程序运行,致使抗诉 权行使草率,不适当地抗诉量化指标和不均衡的业务能力水平成为抗 诉效果微弱的重要原因2•立法规定粗简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进入民 事诉讼领域,历经1991年止式颁行,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监督方式、范围和手段得到了 增加和强化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显概括性,粗略简单而缺乏可操作 性1)申诉机制不健全 申诉权是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当事人的 中诉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司法上的便利和帮助。
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受到相应的约束,否则,将会造成权利的滥 用一,申诉时限缺乏严格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对当 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有相关规定,但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后,当 事人对经再审裁判可否继续申诉未作表述诉讼实践中,重复抗诉现 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事案件反复审理,成为“嚼剩饭”、 “翻烧饼”,增加了抗诉案件数量,增大了再审审理难度,削弱了检 察监督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 定,此规定只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时■间,非不得申诉的时 间限制近些年,当事人申诉引起抗诉的案件比例在不断升高具体 案件中,由于经过较长吋间当事人义务履行能力、举证能力均发生较 大变化等诸多情形对案件审理定纷止争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制约规避法律机制缺失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 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为免除上诉费和上诉时间限制,为不受申请再 审时间约束,为假借中止执行而逃避债务履行,便利用民事抗诉法律 缺陷,把申诉引起抗诉作为规避法律的重要途径当事人不经上诉而 申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不上诉只申诉不仅逃避诉费缴纳,也免除 了时间限制,现实中,易使当事人产生上诉不如申诉、申诉不如抗诉 的心理,不断引发申诉缠讼、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2)程序设置有疏漏抗诉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的科学性,决定着 监督效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启动再审事由作出了…定限制,但 具体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较大局限民事案件纷繁复杂,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难以使用一元化 标准衡量和判定抗诉条件、事由等都有法律表述,但大都不够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而抗诉时限更是鲜有表达抗诉事由宽泛笼统,判定 标准不够统…更难以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生效裁判的认识演 变为“可能有错误”,抗诉时限的缺失,更加滋生了检察抗诉的主观 随意性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审查权及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 的调查取证权的乏力,使得抗诉程序运行效益大打折扣,效率大幅降 低,民事抗诉案件过多、过滥、抗诉不准问退层出不穷三)民事抗诉问题产生的影响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法院审判权具有被动、消极、终局等特征检察机关对法院 生效的错误裁判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再审抗诉再审客观上剥夺了法 院对案件的审查立案权,立案权被检察机关分割,形成立案决定权与 审判执行权相分离的尴尬检察机关无限期重复多次抗诉,使生效裁 判随时被否定,案件纠纷难以终结,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效率价值。
随 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民事效益原则得到更高的要求,长期的诉讼实践 确体现着诉讼效益的低下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对法院、检察院 和当事人来说,均已耗费了打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困于诉讼,正 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难以进行,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阻 碍社会高效发展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和终局,检察监督的准确和严肃性是司法权 威的重要来源抗诉监督过乱、过滥,抗诉成功率低使社会公众对公 正司法产生怀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削弱抗诉的盲目性,使 败诉方容易产生借抗诉逃避法律义务的不正常心理,不断申诉引起抗 诉重复再审,社会关系始终处于悬浮状态,终审裁判稳定性遭受挑战 检察机关随意抗诉,使检察监督的本来角色由法律监督者演变为诉讼 代理人,公权力随意介入公民私权领域,违背程序正当性耍求抗诉 准确率低下,监督效果微弱,法律监督严肃性、司法权威与尊严受到 重大破坏三、民事抗诉问题的规范建议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 制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耍措 施伴随司法实践的发展,优化抗诉监督对于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将 产生积极影响)调整抗诉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指导思想,而司法运行有其特 有的属性和规律,从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坚持“有错必纠”、 “绝对真实”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都是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