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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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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33996862
宁夏回族自治区厅交通警察总队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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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08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宁公交管发[2008]34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J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 现将2008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9.33 元肚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17.28 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80.8 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28.8 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7 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13858 元2、釆矿业42299 元3、制造业19560 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40080 元5、建筑业18029 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5517 元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015元8、 批发和零售业 19754元9、 住宿和餐饮业 13168元10、 金融、保险业 44288元11、 房地产业 19685元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51元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27244元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90元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404元16、 教育 27796元17、 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211元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255元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489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J1312号文件规定, 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 住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L2007J1312号文件规定, 每人每天按不得超过150元标准执行九、 本标准自2008年5月1 H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00八年四月十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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