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营改增”后,跨省总分公司不动产进项谁抵扣?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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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跨省总分公司不动产进项谁抵扣?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136 号)将取得(租赁)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跨省的总分公司而言,如何处理不动产相关进项,却成为困扰.本文拟从不动产进项抵扣入手,从总分公司抵扣主体, 视同销售, 其他税种影响, 汇总缴纳等四个方面, 争论总分公司 (跨省)全面营改增后的困惑及建议. (由于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已有规范的申请流程, 本文仅考虑跨省总分机构的情形.)一,总分公司取得不动产谁抵扣?由于原营业税下,总分公司不动产的取得不涉及增值税税金,而总分

2、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一般不会从税务角度考虑不动产取得的问题.然而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既需要面对历史现状,仍需要考虑新增投资如何处理的问题.1.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不动产的全部权人?对全部权人资格的问题,依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全部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情形下,出于法务,治理等缘由,总公司在各地房产的全部权人均登记为总公司.然而,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在实务中仍旧存在被登记为不动产全部权人的情形.2. 不动产谁取得如何判定?在取得不动产行为的认定上,一般倾向于依据的合同确定.依据36 号文,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

3、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各种形式,合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会以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形式显现.甚至在新建,改建等情形下,仍会显现原购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用途变化后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形.这就需要对不动产(在建工程)治理的流程及合同进行跟踪,确保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精确,用于同一不动产的相关合同主体一样,合同,记账,税务处理统一.3. 总公司抵扣和分公司抵扣有什么影响?取得不动产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投资,会带来大量可抵扣进项税.总分公司结构下, 假如总公司取得分公司所在地的不动产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对分公司而言,以分公司名义对不

4、动产所进行的改(扩)建,装修装饰,由于不属于分公司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与租用无异,笔者认为可以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此外,在考虑总分公司抵扣时,也需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所带来的影响,假如总公司本身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产生足够的销项,那么由总公司抵扣就会带来大量留抵的进项税.二,总分公司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总分公司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包含2 个问题: 1. 总公司无偿划拨不动产给分公司治理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 总分公司间无偿使用不动产是否需要依据不动产经营租赁视同销售.回到视同销售的定义,与总分公司相关的,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中规定如下: “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5、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营改增后,对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并未针对总分机构单独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136 号)“第十四条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供应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由定义可以看出,对货物来说,税法明确了在统一核算的情

6、形下用于销售的移送需要做视同销售,这是为了使得销售分公司(总分公司的常见形式)能够进销项匹配,不显现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形.对应税服务,36 号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假如据此否定总分公司间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明显是与增值税进销项匹配的原理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完全参 照货物“统一核算”和“用于销售”这2 个条件用于总分机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判定也是没有依据的.因此,仍需要回到36 号文对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定义本身来进行判定.那么总公司划拨不动产给分公司使用,在不变更不动产全部权人的情形下,是否需要视同 销售?这就涉及是否认可在不变更全部权人的情形下进行不动产划拨.与存货,机器设备不同,不动产的权

7、属是以登记为准.即便认可这种划拨,依据36 号文中对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可能.假如不认可此种交易,就需要依据总分公司视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情形来处理,将其视为总公司将分厂所在地的不动产(含土地) 开展经营租赁的行为.分析以上2 种形式,假如依据转让不动产处理,虽然不会造成增值税的税金缺失,但一方面会造成分公司的进项留抵,另一方面存在缴纳房产交易环节其他 税费的风险.相较而言,依据不动产经营租赁视同销售,就较为稳妥.这里可以分存量不动产(含土地)和新增不动产(含土地)分别争论.对存量不动产,依据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可以挑选 依据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

8、易计税方法下,不会对总分公司所在地 的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对新增不动产,可以依据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实质,在达到可使用状 态之后开头视同销售.可以看出,企业新(扩)建不动产和企业外购不动产,两种情形下, 开头视同销售时点存在差异.三,总分公司不动产进项抵扣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总分机构不动产进项抵扣的变化不会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分税造成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影响.依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1年版)等报表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附件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支配表( 2021

9、年版) 及填报说明“二, 详细项目填报说明 10. ” 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分支机构使用资产的行为和资产的权属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实际使用并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也不会由于视同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生任何变化.对房产税而言,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2021 修订)“其次条产权全部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会对房产税的缴纳造成影响.依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1128 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

10、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可以连续依据房产余值缴纳,不会对计税造成影响.对土地使用税而言,依据关于土地使用税如干详细问题的说明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 1988)第 015 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不会对现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缴纳造成任何影响.此外,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原营业税下为何不对分公司无偿使用房产的行为视同销售,是否涉及漏缴营业税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总分公司无偿使用不动产的行为不属于原营业税应税范畴.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条例

11、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营业税征收的前提之一是“有偿”,由于总分公司之间本属于同一法人且分公司不拥有独立财产,不存在货币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就所规定的营业税应税范畴.四,总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的抱负方式本次全面营改增36 号文中的一个亮点就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应是增值税改革中,借鉴

12、集团纳税制度的一次政策尝试,为之后引入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打下政策基础.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支配上,答应具有共同把握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可以削减税务机关直接治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在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已有实践.出于削减增值税纳税主体,降低征收成本的考虑,笔者认为,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全面推广可能作为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改革的前奏开展试点,主要基于以下缘由:一是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具有政策依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其次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

13、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依据此条向国税总局,财政部申请汇总缴纳.二是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局,省局积存了丰富体会.总局下发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 号) 之后,答应对非跨省(区,市)的纳税人,可以由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公可编辑资料

14、 - - - 欢迎下载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六,其他纳税事项(一)”中也有类似表述.对跨省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局针对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试点行业特地发文明确,并制定了针对试点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运算缴纳暂行方法(财税 202184号),并在 2021 年 10 月修订发布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运算缴纳暂行方法(财税202174 号)三是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意义深远.一方面可以缓解当前的政策真空.本文仅以不动产相关进项为例,现实中,总分机构之间的共享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形也同样普遍,在答应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形下,此类收入是无法精确核算的.即便分支机构独

15、立核算,如何精确划分确定这些共享的服务,无形资产的价格也特别困难,更何况要就这些应税行为在总分机构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问题,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形下,对征纳双方都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可以为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供应体会.当前增值税的 汇总缴纳,总分机构所在地增值税的支配依据销售收入确定,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际税负 主要靠预征率进行调剂.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政策,在引入集团纳税制度时,不对各地税 收收入造成过大影响,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供应了绝佳的试点机会.总分机构掩盖行 业广泛,采集的纳税信息样本量充分,可以充分进行政策的效应分析,完善改进试点政策.此外,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对减轻纳税人税务成本,缓解征管资源不足,作用同样 明显.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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