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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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及其行使原则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1、资宪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2、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平等受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反对特权(原则,还是权利?)(司法平等,守法平等)(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政治自由 35条规定:自由:是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结社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集体的方式

2、行使)89.10.31法(四)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监督权) 宪法第41条规定: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督法。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v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v(一)人身自由1、概念 狭义2、宪法保护法律保护:刑诉法、刑法3、需完善的地方v(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8条规定(新增内容)概念(未解释)人格权(民法通则作了规定)刑法的保护(246条)有待完善v(三)住宅不受侵犯(39条)概念 39条规定 刑法的保护(245条)v(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概念 40条规定 刑法(252条)监狱法(47条)

3、的保护v(五)宗教俯仰自由 概念 36条规定 保护的理由 我国的宗教政策v三、公民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权利v(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2条;劳动法v(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v(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5条规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v(四)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6条规定:有关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v(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47条之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v四、特定人的权利v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v(二)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v(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v(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v(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v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v(一)条

4、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32条)。v(二)庇扩权(政治避难权、居留权)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入该国居留或已经进入该国请求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1793年法国最早确认。含义:提出申请的是外国人 出于政治原因,不能是刑事犯罪 该国政府自主决定(同意或不同意)不被引渡或驱逐(享受侨民待遇) 齐玉苓案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

5、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6、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7月24日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守法3、服兵役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基本义务第三节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一)

7、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主体的广泛2、客体的广泛(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公民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平等履行义务3、反对特权(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从实际情况出发2、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证(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v二、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v(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v(二)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性v(三) 不损害整体利益 v言论自由与行政干预的界限问题株洲市教育局2001年60号文对该市二中教师尹建庭撰著和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事作出下述通报处理:其一,同意该

8、市二中对尹解聘;其二,要求该市所有学校不聘尹为教师;其三,收回尹已推销给学生的书。株洲市教育局之所以做出这一处理,是因为人世老枪一书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以及尹在其他场合曾发表和宣扬过“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将来能找好工作、挣大钱,过美好生活等观点和言论。 株洲市教育局这一通报处理行为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行政权对公民言论自由干预的界限问题。 言论自由有无界限?如果有,尹的言论是否超越了这一界限? v“宪宪法平等权权第一案”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

9、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此案2002年1月7日一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就立即成为一个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而蒋韬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将本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

10、案”。 v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镇公平中学红蓝红蓝 两种校服事件2003年10月23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以公平中学红蓝校服真相为题作了以下报道: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公平中学是一所普通的镇办中学。不过,这个学校有着一个与众不同的现象:这里的学生并不是身着统一的校服,而是分为穿红蓝两种校服。在学校里同学们称穿红校服的是红领,而穿蓝校服的是蓝领。按照学校的说法,为了管理的方便,让住校的孩子穿红校服,走读的孩子穿蓝校服。不过,在事实上,学校按照收费的多少,把学生分为三种。第一种的是交3000多元的封闭班,老师24小时监护,三餐营养搭配,外带课外辅导;第二种的是交1060多元的半封闭班,除了不在学校住宿

11、、吃饭外,其他待遇都跟封闭班一样,这两种学生构成了学校的红领;第三种的是交几百元的普通班,他们是学校的蓝领。据记者调查,公平中学的封闭班,孩子们穿的是红校服,教室里配有电视、VCD,一个班有30多个学生,老师用普通话授课;而穿蓝校服的普通班,教室里没有电视和 VCD,学生人数却多了一倍,有60多人,老师用方言授课。学校的老师向记者介绍:“第一,(封闭班)师资配备属于全校最好的,全校优秀老师全部配备在封闭班里担任各科教学;第二,我们封闭班的老师利用晚上、周末很多时间辅导孩子,普通班就不能达到这一点。”除此之外,两种校服的学生也不在同一个地方用餐:穿红校服的孩子在食堂里用餐,而穿蓝校服的学生只能把

12、饭端回教室用餐。 v中国“乙肝歧视视”第一案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其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由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体检报告显示,张先著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

13、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v死刑未决犯生育权权案引发发的宪宪法学思考2001年5月29日,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将王莹杀死。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一审宣判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其间,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4、,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拒绝了其请求。同年11月11日,郑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且如果满足郑雪梨的要求则导致小孩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这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也将致使郑雪梨这个单亲母亲以后的生活非常艰难,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了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以后,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随后,罗锋被押上宣判台。随着司法警察的一声枪响,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希望化为

15、泡影。此案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讨论的一大热点问题。北京青年报、东南早报和三联生活周刊都曾以专栏的形式刊登了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还有一些法学专家在法制日报等法律类报纸上专门撰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观点各不相同,大部分认为死刑犯罗锋没有生育权,也有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锋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 v“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2002年6月,我国体坛周报在一篇报道中,不指名地批评“某国脚涉嫌赌球”。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为题,引用这则消息并进而做了排除式分析,指认涉嫌球员即范志毅。该报在这篇文章

16、和随后的跟踪报道中,也同时报道了范本人和家人的否定意见,报道了足协和国家队其他队员的看法。6月20日,体坛周报对先前报道中消息来源不实表示道歉,次日东方体育日报在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一文中称:“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同年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6月16日的报道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认为被告以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直接点名原告涉嫌赌球,后续报道不能改变这篇文章已造成的伤害。2002年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涉嫌赌球的报道,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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