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问题与对策的调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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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前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问题与对策的调査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为新未成年人司法解释)实施Z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在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力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的同时,也深刻的感觉到外来未成年 犯罪的较严重态势以及该类群体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海淀区地处城乡交界处,学 校及新型企业众多,外来人口数量大,社会层级构成校复杂,人口的横纵向流动较频繁,因 而外来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和闲散未成年犯罪较多。基于此,海淀法院将“当前少年刑 事审判中的问题与对策的调查研允作为2006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其中重点调研在外

2、来未成 年犯刑事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外来未成年犯罪情况分析本报告选取2006年1月23 口至2006年10月20 LI近9个月内,新未成年人司法解 释生效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已经结案的209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作为样木进行分析,其中, 外来未成年犯人数为216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中的74%。外来未成年犯罪呈现以下五 大特征:1. 外来未成年犯主耍来自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外来务工者居多。外来未成年犯的人员 构成可以分为五类:即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了女、外来求学人员和流窜 作案人员。外来未成年犯以来H河北、河南、山东、黑龙江及新疆等地小城镇或农村地区居 多,一般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状

3、态,属于闲散或者流浪人员。其中,外来务工的未成年 犯罪情况较为突出,在外来未成年犯中所占比重达89.6%02. 外来未成年犯以16至18周岁的男性为主,受教有程度普遍不高。从年龄分布上 看,外来未成年犯犯罪时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至18周岁Z间,犯罪时年龄为14至16周岁 的仅占总数的4.5%;从性别比例上看,男性外来未成年犯占91.2%;从受教育程度上看, 外来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总体偏低94.3%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5%为高中或中专学历, 在校大学生仅占0.7%。3. 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罪,但暴力化程度不容忽视。外来未成年犯罪涉及的类型多 样,但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居多,占所统

4、计外来未成年犯罪的66.3%.尤其 值得关注的是外来未成年犯罪的暴力化犯罪的趋势,2004年1月23 U 10月20 LI,有 50.5 %的外来未成年犯肓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犯罪于段;2005年同期为50.2%; 2006年同期为50%o4. 是犯罪日的和动机单一,犯罪手段也相对简单。外来未成年犯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为犯罪H的,其犯罪动机也多是迫于生计压力或遭遇歧视和不公正待遇麻产生逆反、报复 心理,通常为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在较为集中的侵财犯罪中,犯罪数额不大,手段相对简 单,盗窃多为顺手牵羊、翻墙入室,抢劫多为结伙作案,且多选择单行女性为作案目标。5. 是外来未成年犯罪具有深层

5、次的社会诱因。为抵御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外来未 成年人往往以同乡、同学或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结合成较为固定的群体。由于经济拮据、技能 缺乏等原因,外来未成年人群体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群体成员之间的依赖性又为相互激发犯总、传授犯罪方法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二、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上面对外来未成年犯罪特征的分析,不难发现外来未成年犯大多是处于社会的较 底层,其犯罪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外来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已 经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然而,其犯菲后,仍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下的极为弱势者。随着国家对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口趋重视和新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出台,未成年

6、人犯罪的轻刑化趋势不 可避免,尤其是非监禁刑的适用更是加大了力度,而与此同时,一系列可能妨碍外来未成年 犯权益保护和影响对外来未成年犯适用菲监禁刑的不利因素于是便凸现出来。现将在少年刑 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外来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紧迫问题列举如下:一、虚报年龄和身份不明现象较严重。虚报年龄的群体大都是外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 来京务工的农民了女。虚报年龄的多为小报大,大多是想让孩了早口结婚,尽早出来打工, 或者是拉大自己孩了之间的年龄差距以减少计划生冇罚款等等。而身份不明主要是户籍地或 者姓名不确定,外来未成年人的虚报年龄现象和户籍、姓名不明给司法机关杳证未成年人的 身份和年龄带来许多困难,其比率

7、已经达到12%,不利于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易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拖延。二、监护人的缺失。外来未成年人的亲属远在外地,而且基于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所 限,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其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冋避、辩护 以及提供未成年人成长资料、参加民事调解等权利都不能很好的行使。在282名外来未成年 犯的样木中,尽管海淀法院少年法庭采取了各种必要的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到庭,但是仍有 21 %的外来未成年犯的监护人由于备种理由不能到庭。三、取保候审困难。与北京籍未成年人犯相比,外来未成年人在取保比例偏低。据本 报告选取的样木显示,外来未成年犯中取保比率仅为10.6%,而与此同时

8、,北京籍的未成 年犯中取保比率达到2&8%。并距的出现主要是rfl于外來未成年犯通常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 和积极负责的家属,提供不了保证人或者保证金。这事实上导致了有许多少年犯判处非监禁 刑的比率下降,即便能够被判处菲监禁刑,但是审前羁押时就已经受到了羁押场所不良亚文 化的影响,这将大大影响该类未成年犯的帮教归复效果。四、非监禁刑适用相对较少。在新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颁布近9个月以来,海淀法院少 年法庭对外来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比率为33.8%;同时期共判处北京籍未成年犯的非监禁 刑比率为52.6%。该阶段,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整体适用比率为38.7%o虽然与2005年同 时期相比,外来未成年犯的非监

9、禁刑比率从17.8%上升到了 33.8%,但是由于缺乏“积极退 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条件,或无法落实“监护、帮教人员或组织等客观原因,与北 京籍未成年犯相比还是具有较大差距。五、难以开展有效帮教。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外来未成年人在判刑后再次冋归社会 时,往往缺乏具体负责接收、安置其居住、就业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外来未成年犯中的流浪 人员更是无法得到系统可靠的救助,这育接导致外来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偏高。三、少年法庭采取的措施针对外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刑二庭少年法庭为切实保障外来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采取了以下对策:一、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的年

10、龄、身份核实问题,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坚持至少应有当地 公安机关书面盖章的底档件,并且应该附在押人员的照片。对户籍底档记载与被告人供述不 i致的,最好能调取由政府计划生冇机构、卫生防疫部门、学校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与亲属、 邻居的证言共同加以判断,如果不能获得书血证据,还是应以户籍底档、户籍址明等正式文 件为证。如有必要还将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派员出差到被告人原籍地进行核实。二、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的监护缺失问题,海淀法院少年法庭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帮助 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联系亲属,并在白愿的基础上,为其在京亲属参与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在 需要的场合,尽可能邀请未成年犯的老师或其他对其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以帮

11、教人的身份参 加庭审教冇,法官对此类未成年人加大庭审教冇和宣判教冇力度。如果可能,少年法庭还会 尽量邀请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长参加法庭教冇,以期从独特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 育,并可以出具关于被告人量刑的请求书。三、针对外来未成年人中的流浪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判后救助问题,确立了“优 先尝试个案、逐渐形成制度”的工作思路,探索了多种渠道,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慈 善机构以及热心于帮教的善心人十都积极合作。今年少年法庭联合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外来人口救助中心、北京市太阳村合作共同救助多名外来流浪未成年犯,这些举措在北京市 皆属首例。今年10月初,少年法庭还在国内率先组织设立未成年犯判后

12、救助专项基金,并 积极投入使用,救助了一批边远地区来京的未成年犯及残疾未成年犯。四、改进未成年犯审判的建议夕卜来未成年犯审判中发觉的问题给予根本性的解决,还在于走综合治理的道路,构建 系统的社会预防工程,加强早期干预救济、判示安置救济等环节和措施,现提出具体以下建 议:一、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尽可能面见需办证的当事人,进行责任倒查, 严肃杳处那些参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相关责任人。二、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添加为流浪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及惩戒监护人的制 度。目前我国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中,且已规定了在没有其他顺序监 护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但在刑事诉讼法

13、中还没有为未成年被告人径行 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详尽规定,而且针对某些闲散未成年被告人父 母放任监护、拒当法定代理人等行为,也应制定有关制裁措施。三、建议对于必须羁押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检法机关在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的基础上,尽量加快结案速度,以期缩短被告人羁押时间;同时加大对看守所的投资力 度,或者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看守设施,优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条件,尽量防止交叉 感染或再社会化障碍;如果可能,是否可以考虑某种方式建立一种公益性质的保证机构或者 要求外来务丁未成年犯的雇主,为外來未成年犯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建议公检法三机关携手,在辖区内建立负责取保监督的观护站点。四、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在一定区域范围可以考虑由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联合,组 织具有法律、心理学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的T作人员纽成帮教监督委员会,负责提供未成年 犯判示紧急救助、出具社会考察评估报告、取保监督、假释、缓刑等各类非监禁处遇措施的 监督等。同时调动社会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犯的救助矫治,建立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特 殊企业,它们在从事一般营利性事业的同时,也由他们来辅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判处非监禁 刑的未成年犯提供短时的食宿、医疗救助或者较为持续性的职业辅导等更生事业。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二庭吴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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