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 一、项目名称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含首次、增项、复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 (三)《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22年第123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依据计量检定员考核状况,向同级质监部门申请资格核准 市局负责受理市级部门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五、许可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中学)或相当于中专(含中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 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验;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学问; (四)娴熟驾驭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学问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2.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新申请人员须要提交1寸(2.5cm)彩色证件相片;申请复核、增项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驾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并依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担当因供应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主动协作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仔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运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已通过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审批/人员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同时到受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确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须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后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确定作出核准确定的,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确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查询发证状况 十、许可期限 审查20个工作日;办证10个工作日 十 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收费 十 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潍坊市质监局办理地点: 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询问 0536-8080963 0536-8090118 十 四、其他事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可在网上申请提交后选择导出表格;也可到省局网站() /首页/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定稿) 计量检定员衡器试题1 计量检定员总结 计量检定员名单 计量检定员培训安排 计量检定员培训安排 计量检定员培训课程 计量检定员考证公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