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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品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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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品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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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 原办法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1、 基础养老金: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6年以 前缴费年限*1.2%+调节金其中调节金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 费年限对应发放比例3、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 综合补贴:100元二、 新办法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1、 基础养老金:(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 2%3、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成老金 计发月数4、 调节金:2006年:100元;2007年:90元;每年递减10元),2016年后没有了三、相关说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需 要按新计发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当新办 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时,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核发;当 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则在原办法计发 待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比例如下: 2006年退休的发给差额部分的30%; 2007年至2010年退休 的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50%、70%、80%. 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新计发办法核算基本 养老金附件:新办法文件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编辑:劳动局办公室 时间:2008-4-20 10: 08: 32 [字号:大中小]文章浏览量:889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2005] 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 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通 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 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二)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 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 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l%o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 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 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和调节金1、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x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视同缴费年 限 X 1. 2%o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 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 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 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 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3、 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 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 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 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 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 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 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 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 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 部分的70%; 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

2011年1 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 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四)、企业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 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 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 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待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 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 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 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五) 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 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 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 不再扣减六) 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 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 时,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 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二、 缴费年限的认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 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 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 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 分,计算到月三、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 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 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 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计算。

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 数的算术平均值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 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四、 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 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 定五、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41230422264322344220452164621247208482044919950195 511905218553180541755517056164571585815259145601396113262125631176410965101669367846875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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